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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商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被判逃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十八個月及罰款共11,700,000元,款額大概為逃繳稅款總額的1.5倍。
被告利國強,43歲,是最耀五金有限公司(最耀)的其中一名董事,他亦是益豐行(益豐)和中川商事公司(中川)的其中一名利益持有人。「最耀」、「益豐」和「中川」分別在1990年、1991年和1993年開業,並於開業後賺取了營業利潤。但被告人在「最耀」的報稅表中,並沒有向稅務局申報所賺取的利潤;他又促使他的母親在簽署「中川」報稅表時,把利潤一欄漏空。
稅務局調查後,揭發「最耀」在1990/91至1997/98年短報利潤合共34,413,331元,涉及的短繳稅款為5,925,619元;「益豐」1992/93年短報利潤為751,628元,涉及的短繳稅款為112,744元;而「中川」在1993/94至1995/96年所短報利潤合共12,610,687元,涉及的短繳稅款為1,891,602元。
被告人被控違反稅務條例第82條,於1991/92、1993/94及1996/97年提交不正確的「最耀」報稅表。由於沒有申報「最耀」、「益豐」和「中川」的利潤,根據普通法及刑事程序條例,被告人同時亦被控訛騙稅務局局長稅款。被告只承認兩項關於「最耀」和「中川」的普通法控罪,而法庭判處被告罪名成立。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訛騙公帑違反普通法,可招致重罰。再者,根據稅務條例,逃稅會被重罰,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50,000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款額三倍的罰款。
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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