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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即將實施中藥商發牌制度,凡經營中藥材零售、中藥材批發、中成藥製造或中成藥批發等業務的人士,必須向管委會轄下中藥組申領牌照。
中藥組將會於二OO三年五月五日開始接受中藥商申領牌照的申請,符合過渡性領牌的中藥商須於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或以前遞交申請。
管委會主席謝志偉博士今日(五月二日)在新聞發佈會上說:「中藥商發牌制度是將中藥行業納入規範化的一個里程碑,透過發牌制度可以確保中藥行業的執業水平,從而保障巿民健康。」
謝博士表示管委會及中藥組在去年年底制定中藥規管的附屬法例。
《中藥規例》及《中醫藥(費用)規例》中與中藥商領牌制度有關的條文、《中藥業(監管)規例》,剛於今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他並且預計,在實施中藥商領牌制度大約半年後,開始推行中成藥的註冊制度。
壎芵p助理署長梁挺雄醫生說:「任何中藥商如果在二OOO年一月三日時經營有關的中藥業務,則符合過渡性領牌的資格。
「過渡性牌照的申請期為今年五月五日至七月十五日,逾期遞交的申請將不會被接納。不符合過渡性領牌資格的中藥商,亦應在該申請期內遞交申請,以便中藥組處理及儘快發出牌照。在首次發牌工作完成時,未領有牌照者,不可經營有關中藥業務。」
梁醫生補充:「中葯組及壎芵p將於稍後與業界舉辦簡介會,介紹申領中藥商牌照的程序及申請人須提交的文件及資料,以便儘快處理牌照申請。在接獲申請後,壎芵p便會派員巡查有關處所,如符合要求的中藥商,便會獲發牌照。」
梁醫生表示:「中藥組還制訂了四份執業指引,包括中藥材零售商執業指引、中藥材批發商執業指引、中成藥製造商執業指引及中成藥批發商執業指引,就營業處所、貯存場地、設備設施,以及人員資歷等方面,向業界提供詳細指引。」
「領有牌照的中藥商,除須要符合法例的規定外,亦要遵守執業指引,以確保中藥行業的水平。如果牌照持有人違反法律、發牌條件或執業指引,中藥組可根據《中藥業(監管)規例》,考慮將牌照暫時吊銷、撤銷等。」
為了切合對中醫界的運作,《中藥規例》訂明,表列中醫及註冊中醫為其直接治理的病人配發藥材,其執業處所可獲豁免領取中藥材零售商牌照。
中藥商牌照申請手冊及申請表格,現已在香港皇后大道東二一三號胡忠大大廈三十二樓壎芵p中醫藥事務部及各區民政事務處派發。如想了解詳情,可致電熱線 二五七四 九九九九查詢,或瀏覽網頁(http://www.cmchk.org.hk)
完
二OO三年五月二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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