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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四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富華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各決策局和部門內每個薪酬屬或相當於首長級薪級表第四點或以上的職位的名稱,以及就每個職位而言,現任及前兩任官員的姓名、他們上任時的年齡和年資、擔任該職位的年期及已離任官員離任的原因;
(二)當局根據哪些準則作出擢升首長級官員的決定;是否包括預計他在晉升後的崗位任職的年期及他將來離任對有關部門運作的影響;若否,會否考慮把這些因素定為準則;及
(三)有否評估首長級官員在任年期長短對其任職的部門的持續發展、運作及政策推行等各方面的影響;若有,評估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關於上述問題,現答覆如下:
各局和部門目前薪酬屬於或相當於首長級薪級表第四點或以上的職位名單,以及每個職位現任和前兩任人員的姓名詳載於附件。至於有關人員上任時的年齡、服務年資、擔任該職位的年期和離任原因,屬於個人資料。由於我們未能取得所有人員事先同意公開這些個人資料,故未能就個別人員的情況提供資料。
總括來說,除了部分從外招聘的合約人員外,有關人員上任時在政府的平均服務年資為二十三年。而擔任該職位的年期,則由兩星期(現職而剛出任該職位的人員)至十三年不等。至於離任原因,包括職位調動及離開政府(例如退休及約滿)。
晉升選拔工作的指導原則,是在合資格的公務員中,甄選最適合及最優秀的人選,填補較高職級的空缺,並執行該較高職級的職責和任務。
一般來說,有關的局/部門/職系會委派高級人員組成晉升選拔委員會,審核合資格的人選是否適合晉升。考慮因素包括有關人員的品格、才幹、潛質、工作表現,以及該晉升職級所要求的學歷和經驗。由晉升生效日期起計,實際服務期不足十二個月的人員,通常不會獲考慮晉升。這些準則清楚載列於《公務員事務規例》,適用於首長級和非首長級人員。此外,當局亦設有首長級職位接任人選策劃機制,確保高級職位的接任能夠順利進行。
當局根據社會的需要和利益,以及其他有關準則釐定政策。政策一經制定,有關部門便會落實執行,不論出任部門高級職位的人員是否有所改變。檢討現行政策或制定新政策的工作均會按照既定程序進行,並由適當的決策階層作出決定。所有公務員,不論是部門管理人員還是前線人員,都有責任根據當局的決定,竭誠執行任何新政策或措施。
部門訂有首長級職位接任人選策劃機制,確保高級管理階層的接任能夠順利進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每年都會與部門首長和有關的常任秘書長檢討部門的首長級職位接任計劃。這個接任人選策劃機制確保部門有足夠及合適的首長級人員,肩負部門短期、中期和長期的領導工作。
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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