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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持雙程通行證(“雙程證”)入境的內地女子在港分娩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這類人士在雙程證所載逗留期限屆滿後繼續在港逗留並在這段期間內分娩的個案數目,當中分別有多少人
(i) 曾獲入境事務處正式批准延期留港待產,以及入境事務處作出批准的理由;
(ii) 在分娩後隨即被遣返內地;及
(iii) 被控逾期在港逗留,檢控的結果及法庭對被定罪人士施加的刑罰;及
(二) 鑑於財政司司長夫人在持雙程證留港期間分娩的事例,當局會否容許已來港的懷孕內地女子在逗留期限屆滿後繼續留港待產,以及與內地有關當局商討放寬向香港居民在內地的配偶在懷孕期間簽發雙程證方面的限制?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入境事務處的紀錄,過去三年,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以訪客身份來港女士在港誕下嬰兒的有關數字請參考附表 (PDF 格式)。
(i) 入境處不會以留港產子為理由,批准內地訪客延期逗留。
(ii) 持往來港澳通行證進入本港,並在港逾期逗留及在逾期逗留期間在港分娩的女士,不少在懷孕初期已進入本港,並在逾期逗留期間匿藏至懷孕後期才自行前往本港的醫院分娩或前往入境處自首要求保釋外出等候分娩。倘若她們的身體狀況不適宜即時接受遣返,基於人道及安全理由,入境處會考慮容許她們在分娩後才將她們遣送回內地。
(iii) 所有訪客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離境。逾期逗留在港分娩孕婦的檢控及遣返安排,與其他逾期逗留人士的有關安排基本一致。在二零零二年,共有14 807名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人士被控逾期逗留,當中有部份是留港分娩個案,入境處並沒有就被檢控逾期逗留人士是否在港分娩作出分類。完成有關檢控及其他法律程序後,他們都會被安排遣返內地。去年有關逾期逗留人士的刑罰如下:
罰款: 100元至10 000元
監禁: 三日至十五個月
緩刑: 七日監禁、緩刑十二個月至 七個月監禁、緩刑三十六個月
緩刑及罰款: 七日監禁、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100元至 六個月監禁、緩刑三十六個月及罰款8 000元
(二)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根據現行安排,內地居民如欲前往香港探親,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探親簽注。自去年中起,內地居民可不限次數申請多次有效探親簽注,來港探望在港的配偶。持多次有效探親簽注人士,可在港逗留最多九十天,並在此期間可多次進出香港。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探親簽注的內地人士包括孕婦,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要求,可獲准在港以訪客身份逗留,但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這項政策沿用已久,並在近來無任何改變。倘若有個別持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孕婦逾期逗留,而其身體狀況不適宜接受即時遣返,入境處會按一貫政策,基於人道及安全理由考慮容許她們在分娩後才將她們遣返內地。我們的政策是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完
二○○三年四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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