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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公務員的附帶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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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公務員可按其職級、服務年資、聘用條款及《公務員事務規例》的其他規定,享有多項附帶福利,包括醫療及牙科護理、教育津貼、房屋、度假旅費及退休金等。為應付財政赤字問題,政府承諾致力削減經營開支,並定下在二○○六至○七財政年度達致節省二百億元開支的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計劃推行措施,進一步鼓勵公務員在私人物業市場購置居所,以減少房屋福利的開支;

(二)於二○○○年六月一日前加入政府的首長級公務員,其配偶及受供養子女可享有度假旅費福利的理據;及

(三)鑒於上述的節流目標,當局有否計劃全面檢討公務員現時享有的整套附帶福利;若有,計劃的詳情?

答覆:

主席女士:

  關於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一)我們的一貫施政方針,是以發放津貼代替以實物方式為公務員提供房屋福利,以控制政府在這方面的開支。為貫徹這個方針,並鼓勵員工自置居所,我們由一九九○年開始為在該年十月一日或之後獲發聘書的公務員提供居所資助計劃,取代不設時限的自行租屋津貼和高級公務員宿舍兩項附帶福利。至於在一九九○年十月一日之前獲發聘書的公務員,如符合居所資助計劃的申領資格、條款和條件,可選擇放棄包括自行租屋津貼和高級公務員宿舍在內的其他房屋福利的申領資格,參加居所資助計劃。由二○○○年六月起,我們為合資格的新聘公務員推行非實報實銷現金津貼計劃,代替居所資助計劃和其他房屋津貼計劃。新計劃讓申領人員能夠靈活運用津貼作購置居所、支付租金或其他用途。

(二)為合資格人員的配偶和受供養子女提供度假旅費這項附帶福利於多年前制定,目的是讓按海外條款受聘公務員得以與家鄉保持聯繫。經財務委員會批准,自一九八一年起,按本地條款受聘的首長級人員亦可享有該項附帶福利,該安排跟當時私營機構的做法一致。當局其後經檢討新聘公務員的聘用條件,決定在二○○○年六月一日或之後獲發聘書的人員不享有該項福利。

(三)政府的既定政策,是不時檢討並改善公務員的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公務員津貼必須有合理依據而且切合現況才會繼續發放。鑑於政府承諾在未來數年大幅節省經營開支,我們最近決定全面檢討公務員津貼,包括以附帶福利形式發放的津貼,目的是探討一切可以減省開支的方案。在檢討時,我們會顧及法律和其他因素。我們的目標是在未來數年內,公務員津貼的開支能有實質的減省。我們現正訂定檢討的優先次序和工作時間表,稍後會向立法會交代具體建議並匯報檢討工作的進展。在檢討過程中,我們會充分諮詢公務員,並以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則處理這事宜。

二○○三年四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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