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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保障提供押運服務保安人員人身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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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檢討現時各間護尷A務公司向押送現金及貴重物品的員工提供的護身裝備,是否足以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及

(二) 會否考慮立法規定護尷A務公司須為擔任押送工作的員工提供適當的護身裝備?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現時,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根據《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第460章),列明在審批保安公司牌照申請時所須考慮的事項。當中包括要求保安公司採取各種措施以保障其員工的人身安全。

  就提供持槍械的押運服務的保安公司而言,有關保安公司須按其業務範圍,為僱員購買適當的保險。此外,保安公司必須確保僱員在執行行動職務前,就讀為期不少於三個工作天的訓練課程,而有關僱員亦需要在該課程中取得合格的成績。另外,需要持槍工作的護嶺亦同時需要接受一個武力和槍械使用課程,並在完成課程後參加由警察槍械訓練科牌照小隊主持的考試(內容包括武力使用、槍械使用、安全防禦法的理論及槍械操作測試),取得合格。而負責押運的車輛須符合指明的安全標準,包括駕駛室須使用能抵擋射擊的物料、車輛須裝置合法警鐘,供緊急使用,並須裝置無線電設備,以便解款員隨時使用電訊管理局批准的頻道,與公司的控制室聯絡等。以上措施均有助保障提供押運服務保安人員的人身安全。

  此外,警務處的防止罪案科每年均會與解款護壑膝q舉行會議,就互相關注的問題交換意見,當中包括保障員工人身安全的各種措施。若發生押款車劫案,該科亦會接觸有關的護壑膝q,檢討該公司所採取的安全措施,並就如何進一步改善有關措施,如押運的安排、增設保安裝備等,提供專業意見。

  就整體而言,委員會及警方會與業界保持非常緊密的聯絡,並會不時因應各界的意見,檢討審批保安公司牌照申請時所須考慮的事項,包括申請者是否已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保障其員工,以確保有關要求能符合社會的需要。

(二) 上文所述押運服務公司須採取安全措施保障其員工的要求,是委員會根據《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第460章),透過刊憲而訂明的。雖然有關要求本身並非法例規定,但它們是委員會在審批保安公司牌照申請時的重要考慮因素,因此申請者若要獲發保安公司牌照,是必要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的。

  此外,現行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已規定僱主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其僱員的安全,此項規定亦適用於提供押運服務的保安公司。

二○○三年四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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