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寄給朋友政府主網頁

經修訂的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

***************

  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公布經修訂的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經修訂的準則)將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經修訂的準則已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獲立法會批准,並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在憲報刊登。

  主要的修訂包括收緊向有犯罪記錄人士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許可證)的準則;及以「對保安工作的熟練程度」,取代現時有關申請甲、乙及/或丙類許可證須出示「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的準則。

  根據經修訂的準則,申請人若屬下列情況者,一般不會獲發許可證:

(a) 在提交申請前的五年內,被裁定觸犯《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附表2第2欄所訂明的任何一項罪行,並因此而被判處該附表第3欄就該罪行所訂明的刑罰;或

(b) 正在接受感化、簽保、減刑或緩刑期間;或

(c) 入獄刑滿獲釋不逾三年;或

(d) 在提交申請前的五年內,被裁定觸犯三項或以上罪行。定額罰款通知書、交通傳票、非法擺賣、擺放雜物阻街、隨地棄置垃圾、亂過馬路和未有按照保釋規定向警署或法庭報到屬輕微罪行,可獲得豁免。

  而甲、乙及/或丙類許可證的申請人須符合「對保安工作的熟練程度」準則。申請人如:

(a)在提交申請前的五年內,曾在香港合法地執行保安工作,而且累積至少三年工作經驗;或

(b)在提交申請前的兩年內,曾在香港合法地執行保安工作,而且累積至少一年工作經驗;或

(c)在提交申請前的一年內,通過管理委員會認可並公布的技能測試,

則會被視作符合「對保安工作的熟練程度」準則。

  市民可於以下網址:www.info.gov.hk/sb/chi/sgsia瀏覽經修訂的準則,亦可於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地址:中環遮打道10號太子大廈408室)索取,或向香港警務處牌照課查詢(電話: 2866 0300)。

  關於「對保安工作的熟練程度」準則,管理委員會現公布,職業訓練局(職訓局)為甲、乙和丙類許可證申請人舉辦的一項技能測試已獲管理委員會認可。

  有關技能測試的詳細資料,請瀏覽職訓局網址http://sstb.vtc.edu.hk或致電職訓局(電話:2919 1469)。市民亦可前往職業訓練局技能測驗登記處、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及民政事務總署各大廈管理資源中心索取有關資料。

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六)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