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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陳國強議員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器官捐贈行動推行多年,但捐贈器官的數目遠低於輪候器官移植的病人數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本港及鄰近地區各類器官的捐贈數目、簽署器官捐贈卡及輪候器官移植的人數分別為何;
(二) 本港與鄰近地區的器官捐贈法例和政策如何比較,以及這些地區有否更能提高器官捐贈意欲的規定或措施;
(三) 已在本港派發的器官捐贈卡的數目、派發途徑和涉及的政府資助款額;及
(四) 現時分別儲存於本港公立及私家醫院的可供移植器官的數目?
答覆:
(一及三)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在2000年、2001年及2002年接受的各類器官捐贈數字已載列於附件。
有關在香港等候器官移植的人數,由於有關人數會視乎有機會成為器官受贈人的臨床情況而不時改變,因此我們不可能有一個在一年時間內等候器官移植的準確人數。然而,現時正等候不同種類的器官移植的大約人數則載列於附件 (pdf 格式)。
由於海外國家通常不會定期公布其國家的器官捐贈數目及等候器官移植人數,因此我們並沒有鄰近地區的這些數字。
有關器官捐贈卡,在2000年至2002年期間,壎芵p透過轄下診所和機構、其他政府部門及公共設施,以及非政府組織,派發超過850,000張器官捐贈卡。每年一度的「愛心獻再生」器官捐贈行動,是另一項為鼓勵市民簽署器官捐贈卡而推行的大型活動。由於簽署器官捐贈卡的市民並不需要向壎芵p登記,因此我們並沒有已簽署的捐贈卡的人數目。這個器官捐贈卡項目涉及的開支主要用作印製器官捐贈卡。印製器官捐贈卡的費用由政府支付。印製在2000年至2002年期間派發的器官捐贈卡的支出約55,800元。除此之外,在這方面並沒有其他重要的政府開支。
我們並沒有鄰近地區使用器官捐贈卡的資料。
(二) 香港規管器官捐贈的條例計有《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香港法例第278章)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香港法例第465章)。
《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規定,假如一個人曾要求在其去世後將其軀體捐作治療、醫學教育或研究用途,則在其去世後其軀體可按照其生前要求被使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則禁止將擬作移植用途的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不論器官是從已去世或在生的人的身上切除。有關涉及在生器官捐贈人的器官移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亦規定器官捐贈人的年齡必須已達十八歲,或已達十六歲並且已婚。一名註冊醫生必須已向器官捐贈人解釋切除器官的有關程序、所涉及的危險及其本人可隨時撤回有關同意的權利。器官捐贈人必須在沒有遭威迫或利誘的情況下同意切除器官。條例亦規定註冊醫生須在指定時限內向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呈交正確的文件,當中包括有器官捐贈人(在生或去世)、器官受贈人及已切除/移植的器官的資料。這些不涉及商業交易及出於自願的原則,與其他已發展國家監管器官捐贈的法律並無二致。
有關從已去世的人身上切除的器官的捐贈問題,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做法。就香港而言,一個人若希望在去世後捐出自己的器官,他可簽署器官捐贈卡,亦可在兩個或以上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同意在去世後將自己的器官捐出作移植用途。除香港外,德國、荷蘭、澳洲等國家亦採納類似的做法。在新加坡及部分歐洲國家,如西班牙和丹麥,任何人士,除非於生前曾反對捐贈自己的器官,否則會被假設為同意死後將自己的器官捐出作移植用途。雖然這種“選擇不捐贈”的做法能增加可作移植用途的器官數目,但是我們認為捐贈器官應是一種出於自願的行為,而透過長期的宣傳及教育,培養社會對器官捐贈的正面理解及態度,才是提高器官捐贈意欲的最好方法。
(四) 除了皮膚、鞏膜和骨外,所有捐贈的器官及組織,均會在它們自器官捐贈人身上切除後不久用作移植,而不會儲存在器官或組織庫。
醫管局的醫院現儲存有分別由三十二名及三名器官捐贈人捐贈的皮膚及鞏膜組織,而所得的骨通常會儲存作多件骨塊。現時醫管局的骨庫內共儲存有三百三十六塊骨塊。由一名器官捐贈人身上切除的皮膚/鞏膜/骨組織,可用於超過一名器官受贈人身上,而一名病人亦可在同一時間接受來自多於一名捐贈人的皮膚。
根據私家醫院提供的資料,這些醫院並沒有儲存作移植用途的器官。
完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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