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代十七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今日(三月十四日)向七名僱主追討十九萬二千餘元的強積金供款。與訟人分別為經營波記的劉健波、經營第一h餐廳的莊志為、友興工程有限公司、漢民印刷有限公司、經營承軒建築工程公司的陳尚玲、經營彩虹國際的何素u及怡華科技有限公司。
在今日的聆訊中,經營波記的劉健波及經營第一h餐廳的莊志為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四萬八千四百八十元及三萬七千五百元。有關款項包括該兩家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與訟人今日沒有出庭應訊。他們分別為友興工程有限公司、漢民印刷有限公司、經營承軒建築工程公司的陳尚玲、經營彩虹國際的何素u及怡華科技有限公司,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四萬九千六百五十六元二角二仙、二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元四角、二萬一千四百零七元八角八仙、一萬二千一百一十一元一角九仙及五百一十八元五角二仙。有關款項包括五家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二百五十元、二百一十元、三百三十五元、一百六十元、二百三十元、一百七十元及一百九十元。
完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