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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大角咀海富苑是首個納入可租可買計劃的公共屋h,由四座出租及一座已出售的樓宇組成。由於該屋苑的業主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有關部門認為公屋租戶不適宜成立互助委員會。據悉,部分租戶認為其權益被不公平地剝奪,而租戶和業主之間亦經常就物業管理事宜各持己見及發生磨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修改該屋苑的公契須取得全體業主同意,當局會否考慮制訂法例以使該公契可分拆為出售及出租部分,以解決現時該屋苑的物業管理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當局有否就同時兼有業主和租客的公共屋h的物業管理由一份公契管轄的情況進行檢討;若有,檢討結果及建議的具體解決方案為何?
答覆:
主席:
房屋委員會的「租者置其屋計劃」屋h、「可租可買計劃」屋h及補地價後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屋h,均有業主及租戶在內居住。這些屋h都是綜合發展項目,h內的住宅大廈、商場和其他設施,均是整體規劃和設計的,所以整個屋h是由一份公契管理,並受《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規管。這種管理模式亦用於大型的私人屋h。
為保障租戶的權益,《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租戶可成立「認可組織」,並派代表出任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作為委員,反映租客的意見。在兼有業主和租戶的公共屋h,房屋委員會作為租住公屋單位的業主,亦會委派代表參與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立案法團大會,就屋h日常管理事宜提出意見,從而保障公屋租戶的權益。如租戶和業主持不同意見,管理委員會內的房屋委員會代表,亦會盡量協調,務求鼓勵租戶和業主以屋h的整體利益為依歸,瓣潀X作,達成共識。
至於海富苑的情況,海富苑的租戶在二○○一年十二月已經按法例成立租客協會,並且選出代表出任管理委員會委員,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障。現時該苑的日常管理,皆依循公契和《建築物管理條例》運作;在各主要屋h管理事宜上,如保安、清潔和維修等,管理委員會都能達成共識,令有關工作可以有效地進行。
有關將海富苑公契分拆為出售和出租部份的建議,由於公契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文件,當中的條文和規定在屋苑出售時已清楚制訂,所有業主(包括房屋委員會)均須遵守及履行,不能隨意修改。因此,我們認為不適宜就海富苑的情況制訂法例,推翻修改公契須得全體業主同意的規定,以免損害合約精神和影響公契賦予個別業主的權益。
正如剛才所說,兼有業主和租戶的屋h以一份公契統一管理的模式在香港甚為普遍,這些屋h(包括公營屋h)大都運作暢順。儘管如此,房屋委員會在日後為這類屋h制訂管理模式時,定會參考不同管理安排的經驗,以促進妥善屋h管理、業主租客融洽共處。
完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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