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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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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就《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在議程內的議案。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第6條訂明,在警務處處長向任何人發給從事保安工作的許可證前,該人須先符合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藉憲報公告所指明的準則,而有關公告須先提交立法會省覽,並獲得立法會的批准,才可在憲報登載。

  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根據《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成立,由劉健儀議員出任主席,成員大部份為社會人士。管理委員在一九九五年八月,首次就四類不同的保安工作訂明簽發許可證的準則。這四類保安工作分別是:

(a) 甲類: 只限「單幢式私人住宅大驉v的護衛工作;

(b) 乙類: 各類處所和物業的護衛工作;

(c) 丙類: 須攜備槍械彈藥執行的護衛工作;和

(d) 丁類: 安裝、保養、修理保安裝置或為個別處所或地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的系統。

  發證準則的主要範圍包括年齡、體格、品行、槍械牌照、對保安工作的熟悉程度及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

  管理委員會近期就現行準則完成了一次全面檢討,並決定對該準則作出若干修訂,以確保只有具備良好品格和對保安護壑u作有一定程度認識的合適人士,才會獲發許可證,讓其從事保安工作。管理委員會並藉此機會,對準則的一些條文作技術性的修訂。經修訂的準則現載列於本議案的附件,在獲得立法會批准後,該公告將在憲報刊登。

  管理委員會對現行準則的主要修訂包括:

(a) 收緊向有犯罪記錄人士簽發許可證的準則;及

(b) 以「對保安工作的熟練程度」取代「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的現行規定。

向有犯罪記錄人士簽發許可證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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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見及保安人員被委以保障他人生命財產,以及防止及偵察罪案的重任,管理委員會認為,擁有良好誠信是任職保安人員的先決條件。

  根據簽發許可證的現行準則,申請人如果曾被裁定觸犯刑事罪行,而入獄刑滿獲釋不超過兩年,又或正在接受感化或簽保期間,一般不會獲發許可證。管理委員會認為,這項一般稱為「品行良好」的準則,並不足以禁止不適合的人士,包括某些在數年間曾被裁定多次干犯較輕微罪行的人,加入保安工作行列。

  故此,管理委員會會收緊有關「品行良好」的準則,並清晰訂明,如申請人在提交許可證申請時,入獄刑滿獲釋不超過三年,或正在接受感化、簽保、減刑或緩刑期間,又或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的五年內,曾犯嚴重罪行,包括暴力罪行、有關欺詐或不誠實的罪行、性罪行等,或曾多次犯罪的人,一般不會獲發許可證。

  在考慮這項修訂時,管理委員會除了要確保只有適當人選才可以加入保安工作行列外,亦留意到必須讓已悔過的罪犯改過自新。建議的修訂既為這類人士提供合理的改過自新機會,亦為廣大市民提供足夠的保障,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出示「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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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收緊「品行良好」的準則外,管理委員會亦以一項新規定,取代現時出示「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的要求。

  根據現行的發牌規定,首次申請許可證的人士必須出示未來僱主的聘用書。這項規定實施多年,有人認為已不合時宜,有些人甚至認為,這項規定妨礙申請人尋找保安工作。管理委員會亦曾收到投訴,指稱有個別僱主利用簽發聘用書來欺壓求職者。管理委員會認為有修訂這項規定的必要,以便有意從事保安工作的人,投身這個行業。

  管理委員會建議以「對保安工作的熟練程度」,取代有關申請甲、乙及丙類許可證須出示「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的準則。「對保安工作的熟練程度」這項準則,包括三個方面︰

(a) 通過管理委員會所認可的技能測試;或

(b) 過去五年曾在本港擔任保安工作,而且至少累積三年工作經驗;或

(c) 過去兩年曾在本港擔任保安工作,而且至少累積一年工作經驗。

  作為一項過渡安排,新準則於本年四月一日生效後的十二個月內,許可證的申請人仍可以只出示「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而被視為達到有關要求。

  新準則可確保加入保安行業的人士,對執行職務所需的技能有足夠熟練程度。申請人也可無須通過未來僱主,而直接快速地申請許可證,使僱主與求職者之間的爭執盡量減少。

其他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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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委員會並對現行的準則作其他較技術性的修訂,所涉及的事項包括「體格」方面的準則、「單幢式私人住宅大廈」的定義、各類許可證的描述等。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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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括而言,管理委員會修訂有關準則的目的,是要進一步確保只有具備所需體格、對保安工作有足夠的熟練技能程度,而且品行良好的合適人士,才獲發許可證,以提供保安服務。修訂可減少業內的人員曾涉及犯罪行為的情況,提高保安服務的質素和保安行業的專業水平,並加強公眾對私營保安服務的信心。

  我懇請議員支持有關議案,批准附件所載的公告,列明經修訂的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多謝主席。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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