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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今日(二月十九日)表示,當局建議現時保安人員許可證(許可證)持證人一旦被裁定觸犯性罪行或有關罪行,不論法庭作何量刑,其許可證都會被撤銷。
根據現行的《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條例),如許可證持有人被裁定觸犯性罪行或有關罪行,其許可證只有在當事人被判處監禁的情況下,才可被警務處處長予以撤銷。
鑑於市民關注到被裁定觸犯性罪行的人,不論量刑輕重,均不適宜執行與保安有關的職務,因此政府建議修訂條例的附表2,把性罪行和有關罪行的指明罰則,由「監禁」改為「任何刑罰」。
根據建議的修訂,現時的持證人如被裁定觸犯性罪行或有關罪行,不論判處的刑罰為何,其許可證都會由警務處處長根據條例第17條予以撤銷。
保安及護衛服務業管理委員會曾在二零零一年六月及二零零二年十月就修訂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的準則諮詢公眾,市民反映他們期望保安人員具備良好品格及值得信賴,因此認為被裁定觸犯性罪行或有關罪行的人不適宜持有許可證及執行與保安有關的職務。
建議中的修訂會在二月二十一日在憲報刊登,並在二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有關修訂會在獲得立法會批准後才予以生效。
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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