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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今日(二月七日)表示,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計劃收緊現行根據《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條例)訂明的,向有犯罪記錄人士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許可證)的準則,及修訂出示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的規定。
根據條例第6(1)(b)(i)條,管理委員會可藉憲報公告,指明許可證申請人須符合那些準則,警務處處長方可簽發許可證予他們。簽發許可證的現行準則訂明,申請人如曾因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定罪,且入獄刑滿獲釋不逾兩年,又或正在接受感化或簽保期間,一般不會獲發許可證。
發言人說:「管理委員會認為,為確保只有適當人選才可加入保安工作行列,收緊有關『品行良好』的準則是有必要和合理的。」
在有關的準則經修訂後,申請人倘屬下列情況,一般不會獲發許可證:
(a)在提交申請前的五年內,曾被裁定觸犯罪行並因而判處刑罰,以致申請人若為許可證現時的持有人,可被撤銷許可證;或
(b)正在接受感化、簽保、減刑或緩刑期間;或
(c)入獄刑滿獲釋不逾三年;或
(d)在提交申請前的五年內,被裁定觸犯三項或以上罪行,但以下的輕微罪行除外:涉及定額罰款通知書、交通傳票、違例擺賣、擺放物件阻街、亂拋垃圾、亂過馬路和保釋期間沒有向警方或法院報到的罪行。
在考慮上述的修訂時,管理委員會已留意到有必要讓已悔過的罪犯改過自新。建議的修訂既為這類人士提供合理的改過自新機會,也為廣大市民提供足夠的保障,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管理委員會亦建議以「對保安工作的熟練程度」,取代有關申請甲、乙及丙類許可證須出示「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的準則。新準則可確保加入保安行業的人,對執行職務所需的技能有足夠熟練程度。申請人也可無須通過其未來僱主,而直接快速地申請許可證,使僱主與求職者之間可能出現的爭執盡量減少。
「對保安工作的熟練程度」這項準則包括三個方面︰
(a)通過管理委員會所認可的技能測試;或
(b)過去五年曾在本港擔任保安工作,而且至少累積三年工作經驗;或
(c)過去兩年曾在本港擔任保安工作,而且至少累積一年工作經驗。
現行的出示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的準則,在「對保安工作的熟練程度」的新準則生效後十二個月內仍然有效,以確保可順利過渡。
為實施修訂建議,職業訓練局保安服務業訓練委員會(訓練委員會)已為甲、乙、丙類許可證申請人制定了一項技能測試,以評定申請人對保安工作的認識,讓他們取得認可的職業資格,並提升他們的地位。
在保安行業已有足夠工作經驗的人,因為他們應已從在職訓練和以往的保安工作,獲得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故此會被視為熟悉保安工作所需的技能,而無須接受和通過技能測試。
管理委員會曾就修訂簽發許可證準則的建議,在二零零一年六月及二零零二年十月諮詢公眾。各方大致上支持有關的修訂建議。
政府會在二月十九日,就管理委員會修訂根據條例簽發許可證的準則,在立法會提出議案。如獲立法會批准,修訂的準則會在憲報刊登。
完
二○○三年二月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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