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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代二十二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向九名僱主追討十三萬九千餘元的強積金供款。與訟人分別為數瑪姐家居服務有限公司、合夥經營快達工程公司的陳炳康及邱友為、經營福興火鍋海鮮酒家的佳彩企業有限公司、勵怡服務有限公司、兆智顧問有限公司、經營Lee Yat Fashion Company的羅燦榮、嘉藝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名駿(亞洲)有限公司及經營M. Place的萬鏗有限公司。
較早前,經營福興火鍋海鮮酒家的佳彩企業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五項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一萬五千元。
在今日的聆訊中,合夥經營快達工程公司的陳炳康及邱友為、經營福興火鍋海鮮酒家的佳彩企業有限公司、勵怡服務有限公司及兆智顧問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三萬一千九百三十元三角、三萬一千七百六十元四角八仙、九千零四十一元四角及八千四百五十九元六仙。有關款項包括四家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與訟人包括數瑪姐家居服務有限公司、經營Lee Yat Fashion Company的羅燦榮、名駿(亞洲)有限公司、嘉藝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及經營M. Place的萬鏗有限公司今日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四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元九仙、五千四百二十九元九角四仙、二千九百一十七元八角六仙、一千六百九十四元六角九仙及一千六百八十四元三角二仙。有關款項包括五家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二百元、二百元、一百三十元、二百二十元、一百二十五元、二百九十元、一百九十五元、三百五十元及二百零五元。
完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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