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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決議案致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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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動議通過《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決議案的致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通過載列於議程上我名下的第一項議案。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去年十月二十二日批出為期九年十一個月的新專營權給城巴有限公司(「城巴」)(機場及北大嶼山巴士路線網絡)、龍運巴士有限公司(「龍運」),以及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上述的城巴和龍運的新專營權將由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而新巴的新專營權則由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6至第32條列出利潤管制計劃的條款,它們就專營巴士公司在其會計年度內可賺取的准許收益作出規定,有關的准許收益是以專營巴士公司在有關會計年度內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百分率計算。根據該條例第5(3)(b)條,除非立法會藉決議排除應用該等條文,否則利潤管制計劃將適用於新的專營權。

  我們目前處理專營巴士公司調整票價申請的政策,是確保在廣大乘客及巴士公司的利益之間能夠取得適當的平衡。我們在經諮詢立法會後於二○○○年十二月確立了現時的巴士票價調整機制,以「經修訂的考慮多方面因素做法」來處理調整巴士票價的申請,考慮的因素包括有關的專營巴士公司自上次調整車費以來經營成本和收益的變動、其未來成本、收益和回報的預測、專營巴士公司需要得到合理的回報率、市民的接受程度和負擔能力,以及服務的質量。在上述的新專營權中,我們已加入條文,規定專營巴士公司在申請調高或調低車費時,必須考慮以上因素。

  另外,目前所有現有的巴士專營權皆沒有准許收益的安排。我們在與有關的專營巴士公司討論上述的新專營權時,亦清楚表明新專營權不會有准許收益的安排。

  基於上述原因,我們須使《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7、28、29和31條不適用於上述的新專營權,而第26、26A、30和32條則會繼續適用,原因如下:

(甲) 第26條,該條文為隨後各條文所使用的詞語作出定義;

(乙) 第26A條,該條文規定在確定與《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或專營權有關的經營成本或與服務相關的開支時,經濟罰則的款額不得予以考慮;

(丙) 第30條,該條文使政府得以在專營權內,就專營巴士公司為其專營權或與專營權相關而使用或持有的固定資產,指明折舊率;及

(丁) 第32條,該條文規定專營巴士公司須應財政司司長的規定,提供有關經營公共巴士服務的帳目和其他資料。

  我謹此陳辭,動議通過有關的議案,以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龍運的新專營權。謝謝主席。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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