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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汽車第三者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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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家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現行法例規定車主須為其車輛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而這類保險合約通常規定,倘在交通意外發生後須向第三者作出賠償,投保人須分擔指定金額的賠償(俗稱「墊底費」)。據悉,按照保險行業現行慣例,保險公司只會待投保人繳付了墊底費後,才向有關第三者作出賠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保險業監理處接獲多少宗涉及汽車第三者風險保險索償的投訴;

(二)保險業監理處如何處理這些投訴;及

(三)鑒於交通意外中的第三者並不是有關保險合約的締約方,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法例,規定保險公司須於某個限期內向有關第三者作出賠償;若會,詳情及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在我回答鄭議員的問題前,我想先提供有關汽車第三者意外保險(簡稱車保)的背景資料:

  一般來說,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車輛時,須為交通意外中引致的第三者傷亡及/或財產損珥t責,根據侵權法,該使用者有民事責任對該第三者作出賠償。車保是保障受保人(即肇事的駕駛者及車主)就上述責任的風險。

  由於涉及第三者人身傷亡的申索涉及公眾利益,法例規定,有關的駕駛者及車主必須購買涵蓋第三者人身傷亡的車保;此外,法例亦訂明,不論受保人有否違反保單的條款,若他須對有關傷亡負上責任,而傷亡者已取得針對車保受保人的法庭判決,則保險公司即須賠償有關申索。因此,這類保險一般來說不會有自負額(俗稱「墊底費」)的條款規定。

  目前法例並沒有規定車主必需購買涵蓋第三者財產損猁漕悍O。在普通法下,受害人可循民事途徑索償。為保障自身利益,駕駛者/車主一般會自願購買該類車保。這類保險一般設有「墊底費」,即某數額之內的申索由受保人自行承擔。「墊底費」的安排可鼓勵受保人謹慎地使用其車輛,並有助減低保費。

  交通意外第三者財產損猁漸荅蟑荇蚸玼A及的申索數額通常不大,所以未必會交由法庭處理。在一般情況之下保險公司需確定責任誰屬,亦會考慮是否有違反保單條款。在保險公司確定責任時,受保人是否願意支付「墊底費」便成為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一般來說,若受保人拒絕支付「墊底費」,保險公司不會先向第三者作出賠償,但若有充份證據證明受保人須對有關損珥t責,即使受保人拒交「墊底費」,保險公司通常仍會支付給有關的第三者申索人扣除墊底費的賠償餘額。在其他不少地方,例如英國及澳洲,「墊底費」亦是常見的車保條款。

  我現在逐點回覆鄭議員提出的問題:

(一)在過去3年,保險業監理處(保監)共接獲95宗涉及汽車第三者風險保險索償的投訴。主要是有關賠償責任或進度的爭E。其中涉及「墊底費」的投訴只有3宗。

(二)保監在接獲投訴後會與有關保險公司跟進,包括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資料及在有需要時進行調查。一般來說,絕大部份的投訴都會由保險公司及投訴人經商討後自行解決,餘下的則可能會經法律途徑處理。

(三)由於處理申索所需時間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硬性規定保險公司須於某個限期內向第三者作出賠償欠缺彈性。據保監所知,外地保險市場一般亦都不會有類似的時限。因此政府目前無意修改法例,規定保險公司於某時間內作出賠償。保險公司亦應在合理時間內就適當個案(例如在法律角度下毫無疑問受保人應付上全部責任)作出賠償,否則,在普通法下,申索者可採取法律行動向受保人追討賠償。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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