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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富華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投訴,指駕駛學院的教師經過嚴格培訓及考核程序後始獲運輸署發出執照,但該等人士離職後執照即告無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行運輸署就駕駛學院駕駛教師執照發牌及取消的準則為何;
(二) 過去三年,運輸署就駕駛學院駕駛教師執照的發出、取消、院校分類的按年數目;及
(三) 是否有計劃檢討該項發牌的準則?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22(1A)條的規定,運輸署署長可向受駕駛學校僱用擔任駕駛教師的申請人發出駕駛教師執照,條件是該申請人只可代表該駕駛學校給予駕駛訓練。申請人必須參加運輸署所設的筆試和路試。如考試及格,申請人便可獲發駕駛教師執照;執照規定持牌人只能為受僱的駕駛學校服務。這項限制是根據有關法例規定簽發駕駛執照的一項條件,因此,在持牌人離職後,執照即告無效,並予以取消。駕駛學校的駕駛教師獲發執照並與校方訂立僱傭合約時,會獲清楚告知這項條件。
過往三年當局發出和取消受限制駕駛教師執照的數目如下:
香港駕駛學院有限公司 荃灣駕駛學院 年份 發出 取消 發出 取消 ** ** ** ** ** 二○○○年 0 20 5 0 二○○一年 14 28 0 0 二○○二年 19 35 9 3 總計 33 83 14 3
上述安排符合法例規定。我們在一九九九至二○○○年度全面檢討駕駛教師訓練政策時,已研究過這個課題。我們在廣泛徵詢立法會及業界的意見後決定,這項安排維持不變。
完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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