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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憲報做n了《2002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中大部分的條文將於即日生效。今後,規管私人住宅租賃市場中重訂租約和收回物業的程序將得以簡化,《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七章)的一般運作亦將得以改善。
修訂條例旨在平衡並加強業主及租客的利益,既要保護業主免受「惡租客」剝削,同時亦令租客的權益得到保障。為此,除簡化法定的重訂租賃及收回管有程序外,新例亦修訂涉及分租及部分出租物業的重建補償方案和加重有關侵擾租客及非法迫遷的刑罰。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發言人表示:「目前全港約有二十四萬個私人住宅租賃物業。隨著市場情況的改變,政府需要制訂因時制宜的措施。今次修訂是經過詳細的研究及廣泛的諮詢和討論方得以通過,對業主及租客的保障均有改善,同時亦期望會對住宅租賃市場帶來正面的影響。」
為幫助業主在面對「惡租客」困擾時可以取消租約,政府在《2002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中引入四項隱含沒收租賃權條件的條文。若租客由租金到期日起計十五天後仍然欠租;或將租用的處所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煩擾、不便或騷擾(包括屢次延遲繳付租金);或未經業主事先書面同意而對租住單位進行結構性改動等,即使租約中未有訂明有關條文,業主亦有權毋須等待租約期滿而申請提早收回物業。
發言人稱:「即使那些沒有書面租約或沒有為欠租訂下收樓條文的業主,亦可因租客欠租十五天向法庭申請收回單位。」
此外,在涉及欠租而申請取消租約的個案中,法例規定的「強制性濟助期」,即在土地審裁處發出收樓令後,容許租客交回欠租以繼續租住有關住所的期限,將由最少二十八天縮短至最少七天;租客以後亦一般只享有一次而非無限次的濟助期機會。在這安排下,收回物業一般所需的時間將縮短至八十二天。
修訂條例亦授權土地審裁處發出命令,容許業主處置租客留下的物件,減少業主在收樓時面對的困難。
至於對租客的保障方面,非法騷擾租客和非法迫遷等行為的刑罰已經加重。初犯最高罰款為五十萬及監禁十二個月;再犯最高罰款則增至一百萬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加重刑罰是鑑於該等行為屬嚴重罪行。」不過他強調:「每宗個案都會經徹底調查,業主不用擔心他們的利益會受損。」
其他保障租客的條款包括修訂重建賠償的計算方法,令到佔用部分出租處所的租客及分租客在受重建影響時可獲更高賠償,預計賠償額會較以前高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此外,隨著租客向業主提交「要求新租賃通知書」的法定期限縮短,重訂新租約所需的時間會由大約六至七個月減至三至四個月。
發言人稱:「隨著今次的修訂條例獲得通過,政府將會全面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以盡量全面放寬私人樓宇的租住權管制,減少干預私人合約的情況。」
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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