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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保護國家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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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理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湯顯明今日(十二月二十二日)保證,政府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不會用來打壓政治異見者,雖然有人作出這方面的指稱。因為建議內已附有防範濫用法例的保障條文。

  對於有人憂慮建議會造成「政治」罪行,湯顯明說:「純粹表達意見或純粹報道或評論他人的意見或行為,無論評論多嚴重或具批判性,均不會犯法,除非該意見、報道或評論會煽動他人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作出類似恐怖活動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

  湯顯明解釋:「以煽動叛亂罪為例,有人要求收窄煽動叛亂罪的定義至只禁止煽動他人進行武力叛亂的行為。政府立法建議只是為求達到這個目的。其實,我們建議修改現時煽動罪的定義,只有在(一)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或(二)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才會構成罪行。」

  「其實,煽動罪早已列入《刑事罪行條例》之內。在目前的成文法及普通法中,若果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或言論,便屬干犯煽動罪。我們建議廢除這些過時的法例。」

  「同時,我們亦建議收窄煽動刊物的定義。若刊物很可能會煽動他人干犯實質的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行,才會被定為具煽動性。」

  至於有關藏有煽動性刊物的疑慮,湯顯明指出在成文法中已有管有煽動刊物的罪行(第200章第10條(2)),條例沒有包括合法使用可以作為辯解理由。

  湯顯明指出:「目前煽動叛亂罪的立法建議,提出新的合理辯解,學術研究和新聞報道可被視作合法用途。此外,我們的建議是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立的國際接受的個人權利和自由標準。建議中的定義是較目前的罪行大幅收窄,亦類同或比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更為收窄。」

  「同時,政府了解學者及其他專業團體,如圖書館館長,所提出的關注,並同意考慮如何以最好的方式去減輕他們的疑慮。」

  大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一些最開放及有悠長民主傳統的司法管轄區如英國、美國、澳洲及加拿大的法律均包括煽動罪行。我們很多鄰近的國家在成文法中亦有相似的罪行。

  湯顯明承認英國及加拿大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均建議廢除或取消當地的煽動罪,湯顯明指出應該注意這兩個委員會都建議用「煽惑」罪行代替。這正是特區政府所提出的建議。

  湯顯明補充:「不過,我們應該留意,英國和加拿大政府都決定不採納國內相關委員會的建議。」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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