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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僱員在僱主清盤或破產時可享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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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張建宗今日(十二月十二日)表示,政府已成立包括勞工處、破產管理署、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和法律援助署的跨部門專責小組,以進一步防止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被濫用。

  他今日出席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聯同勞工處為二百多名工會代表舉辦的「僱員在僱主清盤或破產時所享有的保障」研討會時說,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和政府會緊密合作,防止不誠實僱主將支付欠薪、代通知金和遣散費的責任轉嫁予破欠基金。

  他說:「研討會旨在增進僱員對他們在法例下可享有權益的認識,從而協助打擊有關的濫用情況。」

  破欠基金委員會主席何世柱在研討會致辭時,指出僱主有責任去支付全部工資給僱員,因此,僱員不要任由僱主隨意少給工資。

  何世柱補充,如果有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員詐騙、或非法將倒閉公司的資產或資金轉移至另一間公司,會影響了破欠基金委員會去運用代位權之時,只能從僱主的剩餘資產中取回少量墊支予僱員的款項。因此,他呼籲僱員向有關當局舉報這些不法行為。

  研討會由破產管理署、法律援助署、警務處及私人執業清盤人的代表主講。內容包括:

- 有關清盤及破產程序簡介;

- 規管分配剩餘資產的法定條文,與僱傭有關的優先債款;

- 債權人(包括遭欠薪的僱員)的權利;

- 規管可作廢/非法資產轉移的條文及罰則;

- 規管清盤及破產個案中欺詐營商和不當行為的條文;

- 有關取消行為不當人士出任公司董事的條文;及

- 投訴非法轉移公司資產、盜竊或詐騙行為的途徑。

  此外,勞工處處長陳甘美華已致函呼籲工會協助,鼓勵被拖欠工資的僱員及早舉報欠薪和清盤公司的任何欺詐行為,例如非法的資產轉移或交易。

  為加強檢控拖欠工資的僱主,減少欠薪個案,處方更鼓勵被拖欠工資的僱員出任控方證人。《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日內支付工資,否則可被罰款二十萬及監禁一年。

  勞工處會繼續嚴格審查破欠基金的所有的申請。《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規定申請人及其僱主所提供的資料必須屬實,違例者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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