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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闡釋分裂國家罪及顛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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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理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湯顯明今日(十二月八日)表示,保存國家領土完整和維持政府穩定對國家的福祉非常重要,差不多所有國家都視之為首要任務。

  他說:「由於分裂國家及顛覆行為威脅國家的基本利益,所有司法管轄區都對此類行為有某種形式的禁制。」

  湯顯明說:「雖然現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中並沒有稱為『分裂國家』或『顛覆』的特定罪行,但這些概念已涵括在現時的叛國罪行內。」

  「為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現建議將分裂國家和顛覆罪的原素從現有的叛逆罪條款中分出來。」

  「政府建議把分裂國家罪界定為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分行使主權。」

  「顛覆罪的定義是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脅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

  他解釋『嚴重非法手段』是指一些性質嚴重的罪行,類似恐怖分子的行為。這個定義是採納自現時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湯顯明強調,「分裂國家」及「顛覆」罪行明顯與威脅國家安全的嚴重暴力或犯罪行為有關連,而絕非如一些人所指稱為壓制思想、言論自由的所謂「政治罪行」。

  他補充說:「我們會竭盡所能確保《基本法》所賦予的各種自由,例如示威及集會自由,得到足夠及有效的保障。」

  湯顯明指出,根據英國及歐洲人權法權威,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的法律意見,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建議內容,完全符合《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權。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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