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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工程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六日)表示:「政府將實施一項新規例,強制性規定住宅式氣體用具必需先取得批准。這個於二○○三年一月一日實施的強制性計劃,有助市民及氣體裝置技工識別該等產品型號乃按國際安全標準及本地操作要求生產。」
在當日生效的2002年氣體安全(裝置及使用及雜項)(修訂)規例規定所有供本港使用的住宅式氣體用具如煮食爐、熱水爐及手提卡式爐的進口商及本地製造商,其用具類型必須獲得氣體安全監督 ─ 即機電工程署署長批准。
發言人解釋說:「那些在二○○三年一月一日前已經安裝使用的氣體用具或重新安裝現有的氣體用具,則不受新規例影響。」
獲批准型號的氣體用具須附有特定的GU標誌,以示符合包括國際安全標準及本地操作規定,以供消費者識別。現時已有超過370個用具型號在此計劃下獲批准。
新規例亦規定任何人士不得供應或售賣在二○○三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進口而未經批准型號的住宅式氣體用具。任何人士若違反有關進口、在本港生產、售賣及供應住宅式氣體用具供本港使用的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0元及監禁一年。
此外,除了重新安裝於二○○三年一月一日前已安裝的氣體用具外,註冊氣體裝置技工不得安裝未經批准型號的住宅式氣體用具。任何人士如安裝而未經批型號的氣體用具,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000元。
發言人促請本港消費者購買及使用獲批准型號的住宅式氣體用具。他補充說,市民如欲取得獲批准型號的資料,可致電機電工程署熱線電話2882 8011查詢或瀏覽其網頁http://www.emsd.gov.hk。
完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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