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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現行法例足以管制汽車維修業務造成的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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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馮檢基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全港現時有多少在住宅樓宇地下的鋪位被用作經營汽車維修;

(二) 經營汽車維修是否需要領有牌照;若然,發牌條件及過去三年每年的發牌數目;若否,原因為何;

(三) 過去三年,當局每年接獲關於車房滋擾市民生活及影響居住環境的投訴個案數目,以及跟進此等個案的詳情;

(四) 有否制訂經營汽車維修的安全守則,以減低對民居的影響;若有,守則的詳情及有何措施確保經營者遵守守則;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 有否考慮提供地方(如空置的工業大廈),把現時在住宅樓宇地下鋪位的車房集中在一個地點經營,以減低對民居的滋擾?

答覆:

主席女士:

  據我們估計,香港現時約有600個住宅樓宇的地下鋪位用作經營汽車維修業務。

  目前,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無須申領牌照,但受多條環境法例管制,包括《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和《廢物處置條例》。此外,經營者亦須遵守其他安全條例的規定,包括《氣體安全條例》、《消防條例》、《危險品條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上述條例保障公眾利益,亦照顧到汽車維修車房附近居民的利益。

  我們並沒有關於公眾投訴汽車維修業務的中央記錄。在一九九九年、二○○○年和二○○一年,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接獲關於這類維修車房造成環境滋擾的投訴分別為426宗、462宗和376宗。環保署已對有關個案作出調查,假如投訴屬實,便會要求汽車維修業務的經營者減低滋擾。在一些個案中,環保署對違反環境法例的經營者作出檢控。至於其他不屬環保署職權範圍的滋擾投訴,例如火警危險、貯存過量危險品、阻塞公眾地方、工業安全和公眾壎肭暋D等,則由消防處、警務處、勞工處或食物環境壎芵p進行調查,若投訴屬實,會根據有關法例向經營者採取執法行動。

  政府並沒有特別為汽車維修業務制定安全守則。不過,我們已就危險工序制定一般工作守則和指引,列明應該採取的安全措施。《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安全與健康的工作守則 》和《手工電弧焊接工作的安全與健康的工作守則》便是適用於汽車維修業務的的工作守則的例子。

  正如其他商業運作一樣,我們相信最好是讓經營者自行決定在何處營辦汽車維修業務,而經營者在選址方面會考慮市場需求。正如上文所述,現時有多條法例管制這類業務所造成的滋擾,以保障公眾利益。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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