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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李華明議員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答覆:
問題: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獲准在港逗留180天或以上的人士,例如外籍家庭傭工及輸入勞工,均須申領香港身份證。另外,所有持香港身份證的人士、其配偶和11歲以下的子女,均合資格獲政府高度補貼,以享用公共醫療服務。關於當局向受逗留條件規限的香港身份證持有人提供公共醫療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該等人士現時的總數,並按他們獲發的入境簽證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 按入境簽證分類的每類人士去年使用各項公共醫療服務的次數,以及因而引致的公帑開支總額;及
(三) 當局在釐訂公共醫療服務的收費政策時,基於甚麼理念決定高度補貼他們享用公共醫療服務?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二○○二年十一月二日的統計數字,入境處簽發了1 077 771張香港身份證給受逗留條件規限的人士,其中包括262 929張簽發給外籍家庭傭工及 6 407張簽發給根據補充勞工計劃輸入的勞工。入境處並沒有其餘獲簽發身份證的受逗留條件規限人士的詳細分類。由於有部分身份證持有人在離港返回原居地或前往別處地方定居時,並無交回身份證註銷,故此上述簽發身份證的數字,包括那些已離港但沒有在離港時交回身份證的人士。
(二) 由於所有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均有資格使用由政府資助的公共醫療服務,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和壎芵p在提供服務時,並沒有把他們劃分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或持有香港身份證的非永久性居民。醫管局和壎芵p也不會要求並無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病人披露所持入境簽證的類別。因此,我們並無備存按入境簽證分類,有關持有香港身份證的非永久性居民使用公共醫療服務的統計數字。
(三) 政府於一九八七年向不符合資格使用受資助的公共醫療服務人士劃一收費,以回應社會人士對如何善用公帑提供公共醫療服務的關注。當時政府決定,凡並沒有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而又不能證明自己和有效香港身份證持有人有密切的親屬關係的人士,即有關人士的配偶或子女,均不符合資格獲得受資助的公共醫療服務。換句話說,所有香港身份證持有人,不論他們的居留身分,均可得到受資助的公共醫療服務。這個決定是基於一個大前提,即香港的公營醫院和診所設施是供香港居民使用,為訪客或非香港居民提供該等設施,會影響本地居民的利益。在制定這個政策時,政府是考慮到非永久性居民相對上為香港社會和經濟作出的貢獻。
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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