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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四日)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公屋居民因欠租而遭房屋署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單位的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季度的欠租比率、因欠租而發出遷出通知書的數目、以及最終收回單位的數目;
(二) 住戶就遷出通知書提出的上訴,當局的處理程序;
(三) 房屋署有否酌情權處理有特殊情況的欠租個案(例如住戶在收到遷出通知書後清繳所欠租金,獲恢復租約,但其後又再次欠租);又房屋署就處理這些個案而發給其職員的指引的詳情為何;及
(四) 房屋署會否因應現時經濟不景而考慮放寬第(三)項提及的指引,令其職員有更大酌情權處理有關個案?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問題四個部分的回覆如下 -
(一) 一般而言,大部分過期繳交租金的住戶在房屋署警告或接獲援助後,均會在稍後時間清繳租金。因此,我們以因欠租發出遷出通知書的個案數字來計算欠租率。過去三年按季度因欠租而發出的遷出通知書數目、以此計算的每年欠租比率,和按年最終收回單位的數目詳列於附表。
(二) 欠租住戶接獲遷出通知書後,可在十五天內提出上訴。在收到上訴後,獨立的上訴委員會秘書處便會安排聆訊。如果住戶在租約終止前清繳所有欠租和承諾日後準時繳交租金,房屋署便會酌情取消遷出通知書,並通知上訴委員會秘書處該個案已獲圓滿解決,無須進行聆訊。至於租約終止前仍然欠租的住戶,上訴委員會將繼續安排聆訊,一般需時三至四個月。
聆訊時,房屋署代表和住戶均有充份機會陳述理據和原委。經了解情況和顧及住戶是否有特殊理由導致欠租後,上訴委員會便會討論個案,並在不受任何影響的情況下作出裁決。
(三) 房屋署職員在發出遷出通知書前,一般都會先了解欠租住戶的情況,並會彈性處理有特殊情況的欠租個案。如發現欠租戶遇到經濟困難、所有成員都是長者、或家庭狀況出現變故等,只要該租戶不是慣性欠租,職員可酌情考慮暫延發出遷出通知書,並提供適當協助,如建議有關住戶透過房屋委員會的「租金援助計劃」申請減租一半。雖然房屋署以往並沒有就上述酌情安排發出明文指引,但以上都是各屋h管理處一向以來所採用的程序。
(四) 鑑於近年經濟不景,房屋署最近就處理欠租的程序作出檢討,增加彈性,並已發出最新指引,清晰訂明如何處理和協助真正有困難的家庭。對於因經濟或特殊困難而未能如期繳交租金的住戶,房屋署會先徵詢社會福利署的意見,而不會立刻發出遷出通知書。此外,即使上訴委員會已確認了遷出通知書,房屋署在收回單位前,若發現住戶的處境出現變化而需協助,也會酌情考慮重批租約。
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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