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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保護公眾人物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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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霍震霆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以加強保護公眾人物的私隱及釐清知情權與私隱權之間的關係;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加強與傳媒業界溝通,並鼓勵業界制訂自律機制,以避免作出違反社會道德標準的新聞報道?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現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條例的保障範圍適用於所有在世的個人,並無明確的條款就個人是否公眾人物而區分保障程度或範圍。

  條例就個人資料提供的保障可見於六項資料保障原則,其中包括資料使用者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適度的個人資料,而收集的資料須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資料使用者亦須確保所用的個人資料正確,採取適當保安措施保障資料,及保留資料的期限不得超過實際需要。

  我們相信現行的條例已在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上提供適當的保障。我們正檢討條例實施方面的情況,並會因應條例施行上的技術困難作出修訂建議。

  私隱權和知情權均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包含的個人權利,透過《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在香港受到憲法層面的保障。此外,《基本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及三十條亦訂明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及各項和私隱有關的權利,進一步加強了《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保障。我們留意到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委員會」)曾就「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一事在一九九九年八月諮詢公眾,其中亦提及私隱權和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關係。當委員會的有關報告發表後,政府自會小心研究報告的建議。

(二)本港的新聞自由一直得到國際社會及外國報告正面的認同和高度的評價。我們相信,自律是確保新聞界專業操守最好的方法。政府堅定維護新聞自由,和業界一直保持良好的溝通,但從不涉入業界制訂自律機制的範疇,以免構成不必要的誤會,令人以為政府企圖影響業界或干預新聞自由。

  此外,在管制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方面,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士發布淫褻物品或不依條例規定發布不雅物品,即屬違法,將會受到檢控。在廣播事務方面,廣播事務管理局發出的電視及電台業務守則,規定持牌機構在播放節目,包括新聞報導時,必須時刻遵守若干基本準則,包括不得在節目內加入一般觀眾不會接受的不雅、淫褻或低劣品味的材料。

  當然,社會大眾是監察傳媒報導標準的重要力量,傳媒業界不可能漠視社會的訴求,違反社會所能接受的道德標準。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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