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寄給朋友政府主網頁

校本管理管治架構條例草案今日刊憲

****************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刊登憲報公布《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便在資助學校推行一個有多方共同參與、公開、透明及具問責性的校本管理管治架構,配合學校在管理運作及分配資源方面有更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權。

  教育署署長李慶煇今日在有關條例草案的新聞簡布會上表示:「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條例草案按照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的建議,讓參與學校事務有關的主要人士,包括教員和家長,加入校董會。」

  「根據條例草案,所有資助學校的校董會須註冊為法團,稱為法團校董會。條例草案提出一個法定的校本管治架構,以及有關法團校董會的組成、校董提名或選舉、運作及章程的規定。」

  他解釋:「目前,校董在執行職務時可能須負上民事法律責任。校董會註冊為法團校董會後,個別校董只要謹慎及真誠地履行其職責,便無須承擔有關的民事法律責任,這樣便可為他們提供更佳的保障。」

  李慶煇表示,法團校董會的組成應包括辦學團體校董(人數不得超過法團校董會章程所容許的最多校董人數的百分之六十)、不少於一名選出的家長校董、不少於一名選出的教員校董、校長(當然校董)、校友校董及獨立校董。

  他說:「如果法團校董會只有一名教員校董和一名家長校董,則應另設一名替代教員校董和一名替代家長校董。他們可與正式校董一起出席校董會會議,並享有與他們相同的權利(投票權除外)。當正式校董因事未能出席校董會會議時,替代校董便充當正式校董的角色,並可行使投票權,同時須承擔其他註冊校董所須負的法律責任。」

  為了增加學校管理的透明度,條例草案要求校董須向法團校董會申報金錢或其他個人利益。教育署亦會登記校董的資料(包括他們的姓名、任期和所代表的界別),供公眾人士參閱。

  條例草案規定當局可在某些情況下,拒絕任何人註冊為學校的校董或取消任何校董的註冊,例如該名人士已註冊為五所或以上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的校董,或該名校董未能應署長的要求,提供由註冊醫生簽發的證明書。

  條例草案亦規定,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設立校長遴選委員會,以提名適合的人選出任校長。

  現時,校監代表校董會監察學校的運作,並且在法律上有責任確保學校遵守《教育條例》。

  李慶煇表示:「鑑於校本管理的精神是由法團校董會就學校的重要事項共同作出決定,學校如已成立法團校董會,便無須保留校監一職。」

  「因此,《教育條例》內有關批准出任校監的條文,將不適用於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而校監現有職責、責任和法律責任,將會在恰當情況下,轉移給法團校董會、法團校董會主席或校長。」

  「條例草案亦授權教育署署長,若發現學校違反《教育條例》的規定,可向法團校董會發出指示及委任校董加入法團校董會。」

  所有營辦中的資助學校須於條例生效後的五年過渡期內採用新的管治架構,而新開辦的資助學校則須於開辦前成立法團校董會。

  除直接資助學校可選擇採用相同的校本管治架構,其他獲政府津貼的非資助中、小學,如符合教育署署長規定的條件,亦可申請設立法團校蕫會。

  如資助學校的辦學團體未能按照規定成立法團校董會,政府可終止與資助學校的辦學團體之間有關辦學權、資助、學校管理及運作方面的協議。

  有關建議曾提交教育委員會和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討論。

  條例草案的內容已上載於教育署網頁(http://www.ed.gov.hk)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報的網址(http://www.info.gov.hk/pd/egazette),並將於十二月四日提交立法會辯論。

  教育署已就條例草案安排了兩場簡介會,歡迎辦學團體,校董會、學校議會、教育團體、教師會及家長教師會聯會代表參加。

  首場簡介於今日在香港銅鑼灣聖保祿學校舉行,而第二場簡介則會於下星期一(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九龍窩打老道真光女書院舉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