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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興建及營運基建及社區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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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炳章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鑒於政府收支出現嚴重赤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讓私人財團參與興建及營運基建和社區設施;若會,哪些設施將由政府及私人財團分別興建和營運、私人財團將以甚麼模式(例如建造、營運及移交專營權)興建及營運有關設施,以及這些模式的優點和缺點;若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問題問及政府會否讓私人財團參與興建及營運基建及社區設施。這部份的答案是肯定的。事實上,政府鼓勵私營機構參予提供公共服務,已經累積相當豐富的經驗,亦跟政府的財政狀況無關。讓私營機構參與興建或營運公共設施,不但有助政府善用有限的資源,更能同時引入私營事業的效率和靈活性,為市場創造更多發展機會。

  問題同時問及讓私人財團參與興建及營運基建及社區設施的模式。一般政府斥資的工務工程項目已經交由私營的顧問及承建商,分別負責工程的設計和興建。除此以外,私營機構參與工程項目,還有兩種較常見的模式:

  第一種是「設計、建造及營運」(即“DBO”)。概念是由政府負責建築費用,由私營機構按照政府預先設定的要求,一併設計和建造有關設施,當工程完成後,有關私營機構會透過管理合約的模式參與設施的營運工作。我們利用這種模式交由私營機構進行的工程,包括堆填區發展及修復計劃、化學廢物處理設施、廢物轉運站等。

  另一種較常見的模式是「建造、營運及移交」(即“BOT”)。概念是由私營機構負責工程項目的融資。政府會批出專營權,讓私營機構按照政府指定的設施規格和服務要求,設計、建造、營運及維修有關設施。私營機構在營運期間會向設施的使用者收費,同時向政府繳付專營權費。在指定專營期限屆滿後,私營機構會將有關設施的擁有權移交給政府。大家熟悉的幾條過海隧道,都是透過 「建造、營運及移交」的模式,由私營機構參與發展的。

  其實,私營機構參與發展基建和社區設施,是可以透過其他多種不同模式進行的。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在安排提供新設施或服務的時候,會按照各自的政策目標以及有關設施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考慮最合適的方案。單從控制政府開支角度而言,剛才提到的「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相對其他需要政府自費興建的模式表面較為吸引,但一般基建工程能否有足夠商機,吸引市場投資的興趣,仍然需要視乎個別工程的特色才可決定。

  總的來說,鼓勵私營機構參與興建和營運基建和社區設施,是政府各決策局一貫的方向。但具體的參與模式要視乎該項目能否吸引市場投資,能否配合政府的政策需要,能否合乎成本效益等。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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