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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關於公共租住屋h(簡稱「公屋」)租戶的欠租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公屋租戶的欠租率及超過三次欠租的公屋租戶數目;及
(二) 會否考慮豁免低收入而未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簡稱「綜援」)的公屋租戶繳付租金?
答覆:
主席:
(一) 就問題的第一部分,首先我想向議員簡介房屋署處理租戶過期繳交租金的程序:
1. 房屋署會於每月第十四日向尚未清繳當月租金的租戶發出欠租通知,提醒他們有關租約的規定。
2. 如住戶在下個月第七日還沒有清繳上月及當月租金,房屋署便會發出欠租警告,提醒住戶如不履行租約規定清繳欠租,可導致租約被終止。
3. 至該月第二十一日,如住戶尚未清繳欠租,房屋署會發出欠租最後警告,促請住戶在四天內清繳欠租。
4. 及至該月月底,如住戶仍沒有交租,房屋署便會發出遷出通知書,在下一個月的月底終止有關單位的租約。
5. 過去五年,以發出遷出通知書的個案數字計算,每年的欠租率詳列如下: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む至6月30日め ──── ──── ──── ──── ──────
欠租 1491 1873 1923 2083 1508 個案
比率 0.25% 0.31% 0.33% 0.36% ─
由於住戶的欠租紀錄是以個案形式獨立存檔,我們並沒有電腦紀錄或統計,所以未能提供超過三次欠租的公屋住戶數目。
(二) 至於問題第二部分,首先我要重申,推行租住公屋計劃的目的,是為低收入家庭提供他們可以負擔的居所。因此,在釐訂公屋租金時,住戶負擔租金的能力是我們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事實上,公屋租金相當低廉。現時約百分之六十五的公屋居民每月繳付的租金少於一千五百元,這個租金水平應是大部分住戶可以負擔的。在編配單位時,住戶可選擇符合他們經濟預算的單位。而日後如果住戶的經濟環境出現變化,亦可申請調遷往租金較廉的公屋單位,以減低租金支出。
至於有經濟困難但沒有領取綜援的住戶,如果在交租方面感到吃力,例如,租金佔他們的入息四分之一以上,或他們的入息低於輪候冊限額的一半,便可申請「租金援助」,從而獲減一半租金。
透過上述訂租、編配和「租金援助」的三重安排,加上政府的「綜援計劃」作為最終保障,低收入的公屋住戶應可得到足夠照顧,在現階段應無需以豁免租金的方式提供額外資助。
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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