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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牌規管跳舞派對將於二○○三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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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務局局長將於十一月二十二日刊憲,讓《2002年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修訂附表1)規例》及《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令》於二○○三年一月十五日開始實施。有關公告將於十一月二十七日呈交立法會審議,經立法會進行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後實施。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表示:「基於公眾人士對跳舞派對所引起的公眾安全、濫用精神科藥物和噪音滋擾等問題日益關注,政府建議將跳舞派對明確地列入《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發牌制度規管。」

  發言人說:「當條例在二○○三年一月十五日生效後,跳舞派對主辦機構須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主辦機構須為具有下列屬性的「跳舞派對」申領牌照:

(甲) 在場內播放音樂或不論來源的節奏和聲音;

(乙) 該項目的主要活動是到場參加該項目的人士跳舞;及

(丙) 在活動進行期間,最少曾在某一時間的場內人數超過二百人;或活動的任何部分在上午二時至六時間舉行(不論參加人數的多寡)。

  有關申領牌照的資料將詳列於由保安局禁毒處印製的《營辦跳舞派對自律守則》修訂版。該守則的原版於二○○○年十月第一次發出,就如何安全地營辦派對,如何防止罪案及使用毒品在派對場所內發生等問題作出詳盡介紹,深受業界歡迎。

  發言人說:「有關附屬法例經修訂後,政府部門包括食物環境衛生署、屋宇署、警務處和消防處將有權預先巡查跳舞派對場地,評估任何有關公眾安全、滋擾公眾安寧及治安的危險。」

  為免對跳舞派對主辦機構過分規管及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負擔,部分跳舞派對可獲豁免申領牌照。

  所有私人派對,即公眾不能入場參加的派對,可獲豁免領取牌照。

  此外,已領有附加跳舞批註的酒牌的場所或屬《雜類牌照條例》所指的公眾舞廳,亦可獲豁免領取牌照。

  不過,如跳舞派對在酒牌上註明可售賣酒精飲品的時間以外舉行,則仍須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而領有會所酒牌及有關合格證明書的會所,如跳舞活動只在場內獲合格證明書註明的舞池進行,也可獲豁免領取牌照。

  另外,由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民政事務總署會確保其管理的政府場所符合公眾安全的要求,及負責評估其場所的活動的公眾安全情況,現行由這兩部門管理的政府場所可獲豁免申領牌照。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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