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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打擊在港非法受僱人士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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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打擊在港非法受僱人士的行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在建築地盤捕獲的非法勞工人數;及

(二) 會否考慮修訂《入境條例》,提高對違反逗留條件及未經准許而留在香港的罪行的罰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二零零一年,我們在建築地盤共拘捕了260名非法勞工。

(二) 為了打擊非法勞工問題,我們制訂了周全的法律架構,針對不可合法受僱人士和僱用他們的僱主。

  針對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士,《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訂明,任何人違反對他適用的逗留條件(例如以訪客身份從事工作),即屬違法,可判處第五級罰款(即50 000元)及監禁兩年。法庭並無就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訂立判刑指引。在二零零一年,法庭判處的罰款由50元至5 000元不等,而刑期則由緩刑至監禁六個月不等。

  至於在工作地點捕獲的非法入境者,《入境條例》第38(1)(b)條訂明,這些人士會被控以非法逗留的罪行,可判處第四級罰款(即25 000元)及監禁三年。根據判刑指引,若被告承認控罪及沒有加重刑罰的因素,例如之前曾非法入境或使用偽造或他人身份證以獲取某些利益等,監禁刑期為十五個月。若被告不承認控罪但經審訊後被定罪,監禁刑期可增加至二十一個月;若被告是屢犯人士,則刑罰可再加重。在二零零一年,法庭判處的刑期由緩刑至監禁十五個月不等。

  在僱主方面而言,《入境條例》第17I條亦訂明,任何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為僱員,即屬違法,可判處罰款350 000元及監禁三年。根據判刑指引,監禁刑期為十五個月。在二零零一年,法庭判處的罰款由3 000元至25 000元不等,而刑期則由緩刑至監禁十五個月不等。

  此外,根據《入境條例》第38A(2)條,如證明在建築地盤內發現有非法入境者,或根據第38A(4)條,如證明任何屬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接受在建築地盤的僱傭工作,建築地盤主管可被檢控。有關罪行的最高罰款為350 000元。在二零零一年,沒有建築地盤主管被定罪。

  現行的法例條文相當全面,亦有效地配合我們打擊非法勞工方面的工作。我們認為目前並無需要把非法勞工的相關法定罰則提高。對於大部分個案,法庭的判決並非接近或已達到現行罰則所訂明的最高刑罰。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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