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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緩繳暫繳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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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國強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雖然公務員自本年10月1日起開始減薪,但稅務局卻指出,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被減薪的僱員須根據被減薪之前一個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實額及稅率繳付其本課年度的暫繳薪俸稅,因此減薪公務員的本課稅年度暫繳薪俸稅的款額不能降低。此外,有關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實額少於或可能少於上一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實額的百分之九十,才符合暫繳薪俸稅的緩繳資格。由於是次公務員減薪幅度低於百分之十,因此減薪公務員不符合有關資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行法例有否賦權有關當局可酌情處理關於降低暫繳薪俸稅款額及暫繳薪俸稅的緩繳申請;若有,詳情為何;及

(二)會否檢討現行法例,使更多被減薪的僱員可符合暫繳薪俸稅的緩繳資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稅務條例》(第112章)(條例)第63C條訂明稅務局人員須按納稅人在上一個課稅年度的入息,暫行評定他在該課稅年度應繳納的暫繳薪俸稅稅款數額。條例第63E條規定在暫繳稅到期的二十八天前,納稅人可以下列任何一個理由申請緩繳全數或部分暫繳稅:

(i)納稅人成為有資格獲得某項免稅額,而該項免稅額未有在暫繳稅通知書中計算。

(ii)在暫繳稅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實額(入息減去扣除及免稅額),是少於或相當可能會少於上一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實額的90%,或者是少於或相當可能會少於暫繳稅課稅年度估計款額的90%(即所謂「百分之九十的準則」)。

(iii)納稅人已經停止,或者會在暫繳稅課稅年度終結前停止賺取應課薪俸稅入息。

(iv)納稅人已就上年度的薪俸稅評稅提出反對。

  稅務局局長必須根據以上的條件,考慮應否准許緩繳暫繳薪俸稅的申請。從本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公務員減薪只影響公務員在今個課稅年度(即2002/03年)下半年度的收入。由於減薪幅度介乎1.58% 至4.42%,大多數的公務員納稅人在2002/03年的應課稅入息實額不會少於2001/02年的應課稅入息實額的百分之九十。因此,多數公務員減薪後仍不符合上述「百分之九十的準則」,因此並不符合申請緩繳暫繳薪俸稅的資格。但在少數情況下,因個別公務員所申索的免稅額和扣除佔他的收入的比例較大,減薪以後的應課稅入息實額比上年下跌有可能超過百分之十。在這後者的情況下,納稅人便符合申請緩繳部分或全部今年的暫繳稅的資格。

(二)有關申請暫緩繳交暫繳稅的「百分之九十的準則」,多年來行之有效,它在紓緩納稅人的即時稅務負擔及稅務局的行政壓力兩方面,取得合理的平衡。我們認為沒有迫切理由改變這個政策。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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