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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亮星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政府無須為政府車輛購買第三者保險。有關涉及政府車輛的交通意外索償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過去3年,當局每年向涉及政府車輛的交通意外的第三者作出的人身傷亡賠償總額,以及不獲政府賠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申索的個案數字及原因;
(二)當局在2000年6月回答本會質詢時表示,由政府直接承擔涉及其車輛的交通意外所引致的賠償責任,比繳付保費購買第三者保險更具成本效益,所持的理據為何;及
(三)在政府車輛由未經授權人士駕駛涉及交通意外的情況下,當局對意外中傷亡的第三者本人或家屬,有甚麼賠償和恩恤金的安排;當局有否將這項安排,與非政府車輛由未得車主允許人士駕駛而引致意外的有關安排作出比較,以及評估就政府車輛所作的安排,對有關受害人是否公平?
答覆:
主席女士:
問題的第(一)部份,問及過去3年,政府每年向涉及政府車輛的交通意外的第三者作出的人身傷亡賠償總額為何。有關賠償分別為:
1999年 1,900萬元 2000年 424萬元 2001年 481萬元
除了正在處理的個案外,所有涉及政府車輛的交通意外申索個案,全部都已獲得政府賠償。
問題的第(二)部份,要求政府解釋為何在2000年6月回答議員提問時,指出由政府自行承擔涉及政府車輛的交通意外的賠償責任,比政府另繳保費購買第三者保險更具成本效益。這個觀點,是在衡量政府過往在交通意外賠償中實際付出的金額,和政府若向外界購買第三者保險時可能需要繳付的保險費用,兩者之間作出比較後所得的結論。
具體而言,政府就交通意外第三者賠償(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物損毀賠償)總額,每年平均為1,030萬元。以政府擁有6,922部不同類型的車輛來算,平均每年就每架車輛的賠償支出約為1,500元。這數額比較購買車輛第三者保險時通常所需支付的保費為低。政府亦有考慮到,大量購買第三者保險應可取得一定的折扣。但另一方面,由於政府車隊內有近半數是執法及緊急用途車輛,包括警車及消防車等,它們所涉及的保費亦會較一般非政府的同類型車輛為高。
問題第(三)部份,針對政府車輛被擅自挪用而涉及交通意外的情況下,政府對受害者或其家人有甚麼賠償或恩恤金的安排;及相對非政府車輛被擅自挪用而涉及意外的安排,政府的安排對受害人是否公平。
政府的做法,是自行承擔政府車輛的第三者保險。在這安排下,一般政府車輛在正常公務使用時若遇上交通意外,政府都會依法及按有關案情向受害人作出適當賠償。
至於由政府車輛被擅自挪用而引致的交通意外,政府亦同樣重視對受害人的保障,並以合情合理的原則處理。事實上,政府車輛在未獲授權而被擅自挪用的情況極端罕見,除本月初於高等法院審結的一宗個案外,以往從未有同類事件發生。政府在參考保險業界在類似情況下的一般做法後,已向傷者提出發放恩恤金的建議,而細節方面亦已交由律政司跟進。我們正在檢討這類事件的處理方法,並會確立一套完善的機制,務使將來萬一有同類事情發生時,政府的做法能與保險業界的安排看齊,讓受害人得到合情合理的補償。
完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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