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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逢國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現時,銀行在樓宇按揭貸款合約中訂明,按揭人須為有關物業投購火險。據悉,有銀行訂明有關投保金額須等同「最初貸款額」,而不是通常較低的「物業在遭遇火災後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簡稱「復原費用」);另有銀行對選擇以「復原費用」作為投保金額的按揭人,徵收額外行政及估價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為按揭物業投購火險的保單數目,請按投保金額等同「最初貸款額」、「復原費用」或其他金額例如「物業市值」等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投保金額等同「最初貸款額」並高於「復原費用」的火險保單數目;
(二)有否評估銀行向選擇以「復原費用」作為火險投保金額的按揭人徵收的額外行政及估價費的金額是否合理;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現行法例及《銀行營運守則》,是否足以保障按揭人為其物業投購火險時在選擇投保金額方面的權利;若評估為保障足夠,有關理據為何;以及當局會否考慮制訂措施,加強保障消費者在此方面的權利;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有關提問第(一)部分所要求提供的數據,我們並沒有有關按揭物業火險保單的數目。因此,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對四家積極從事住宅按揭貸款業務的主要零售銀行(市場佔有率為56%)特地進行了一項調查。
四家銀行均沒有現成資料,可按問題所述的分類,列出有關保單數目的詳細分項數字。然而,這些銀行提供了以「最初貸款額」與「復原費用」作為投保金額基準的火險保單的估計比例。平均比例數字顯示,54% 保單保額以「貸款額」為基準,而46% 保單則以「復原費用」為保額計算基準。這些銀行均沒有以其他準則,例如物業市值,釐定投保金額。
此外,這四家銀行亦沒有現成資料,列出以貸款額作為基準的保單中,有多少張的投保金額高於復原費用。不過,一家接受調查的銀行估計,復原費用一般為物業當時市值的50至65%。以二零零二年八月份新批出住宅按揭貸款平均按揭比率約為67%計,上述兩種保單(即分別以貸款額及復原費用作為基準)的投保金額普遍不會相差太大。
(二)現在我會轉談問題的第(二)部分。正如我剛才說過,客戶按「復原費用」投購火險,通常須按年繳付估價費予認可估價師。客戶可與銀行的認可估價師商議有關費用。銀行認可估價師通常收取約1,000元費用。所有接受調查的銀行均不會就「復原費用」保單徵收任何其他行政費用。
我們沒有對有關估價費是否合理而作出評估。但認可機構理應公開其產品和服務的各項收費,讓客戶掌握充分資料後,自行決定。在這方面,《銀行營運守則》第20.6條已規定,認可機構應就不同火險選擇所涉及的任何額外費用或支出,通知客戶,讓客戶決定如何投保。我們相信客戶是擁有所須要的資料作合理的選擇。
(三)至於問題的第(三)部分,根據《銀行營運守則》第20.6條,認可機構應: (i)確保物業的投保金額和所購買的保險類別均應合理; (ii)讓客戶有權選擇以貸款值或物業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作為保額的基準;以及 (iii)就所涉及的任何額外費用或支出(例如在後者的情況下,每年的估價費用),通知客戶。
此外,《守則》第20.3條訂明認可機構的認可保險公司名單的範圍應盡可能廣泛,讓客戶可作出選擇。該名單應包括與認可機構無關的保險公司。
我們認為上述條文足以確保客戶在保單類別方面有足夠選擇,而保險公司之間亦能互相競爭,以及充分公開認可機構所提供服務的費用。金管局會繼續監察有關條文是否有效運作。
多謝各位。
完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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