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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村代表選舉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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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辯論《村代表選舉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村代表選舉條例草案》。

目的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村代表選舉制定法律條文,以確保選舉公開、公平和公正,並且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性別歧視條例》的要求。

背景

  讓我首先闡述本條例草案的背景。

  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以來,新界鄉村每四年均按一套稱為《村代表選舉規則範本》,或簡稱為《規則範本》的選舉規則,進行村代表選舉。根據《鄉議局條例》的規定,當選為村代表的人必須經民政事務局局長批准,才可以擔任村代表的職位。在一九九九年的選舉中,大約600條原居鄉村及100條非原居鄉村選出了約1 000名村代表。

  兩名分別來自元朗石湖塘村及西貢布袋澳村的非原居民,透過司法覆核程序,質疑這兩條鄉村在一九九九年就村代表一職制定的選舉安排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些個案最後由終審法院審理。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終審法院裁定,石湖塘村的選舉安排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列述之人權法案第二十一(甲)條的規定;而布袋澳村的選舉安排則被裁定與人權法案第二十一(甲)條和《性別歧視條例》第35(3)條不相符。一九九九年的選舉安排,均是按照《規則範本》進行的,很多原居鄉村亦沿用類似安排。

  終審法院亦裁定,民政事務局局長在決定應否批准個別獲選的村代表時,必須考慮有關的村代表選舉安排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性別歧視條例》的規定。

  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後,有些人要求政府立法規管村代表選舉。政府認為有需要改革村代表選舉。經檢討鄉村選舉的程序和安排後,我們決定這類選舉應受到法律規管。

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有五個主要目的。

  第一,條例草案訂明為每條現有鄉村設立居民代表職位,並為每條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設立原居民代表職位。條例草案規定,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的原居民代表,會經由有關鄉村的原居民選民選出。原居民代表的職能,是代表村內原居民,就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的事務﹙包括有關現有鄉村的事務﹚反映意見,以及處理一切與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及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現有鄉村的居民代表,會經由有關鄉村的居民選民選出。居民代表的職能,是代表村內居民,就村中事務反映意見,但他們不處理任何與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和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

  第二,條例草案訂明居民代表及原居民代表的選舉事宜。簡單來說,現有鄉村的居民如年滿18歲,在提出選民申請之前的三年內一直是該村的居民,並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有資格登記為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年滿18歲的原居鄉村原居民或該村原居民的配偶,則有資格登記為原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現有鄉村的居民如在提名前的六年內一直是該村的居民,年滿21歲並已登記為該村的選民,即有資格獲提名為居民代表候選人。原居鄉村的原居民如年滿21歲,已登記為該村的選民,屬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通常居於香港,即有資格獲提名為原居民代表候選人。

  第三,條例草案訂明每個鄉事委員會的章程必須參照本條例草案的條文而詮釋。這項規定確保居民代表及原居民代表均會成為有關鄉村所在地區的鄉事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例草案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使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職能延伸至村代表的選舉。條例草案亦規定選舉管理委員會就進行村代表選舉所具有的職能須經由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執行。簡單來說,該委員會將負責監管和監察村代表選舉。

  第五,條例草案修訂《鄉議局條例》,修改於一九九九年和二零零三年開始的鄉議局主席、副主席、執行委員會普通委員及議員大會的特別議員職位的任期,以確保不會出現職位空缺的情況。

諮詢

  主席女士,在擬備本條例草案期間,我們徵詢了鄉議局、新界的區議會及鄉事委員會對有關建議的意見。此外,我們曾與新界區的原居民及非原居民討論有關建議。我們也有為新界區居民舉辦兩個公開諮詢大會。主席女士,我很高興得悉鄉議局昨日以大比數的105票對13票支持政府建議的新安排。我和我的同事亦會繼續與持不同意見的人士接觸,繼續解釋政府有關方面的政策。

持平的方案

  在擬訂有關建議時,我們注意到一方面要保障人權和防止性別歧視,另一方面要維護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因此,我們採納了一個持平的方案,以期達到這兩個目標。我們相信,現時條例草案所建議的雙代表制,是一個合理而均衡的方案,也符合人權法案的規定。

未來檢討

  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新界區的村代表制度將會有重大的轉變。有關建議也會對鄉事委員會造成重大影響。我們計劃在二零零三年的村代表選舉後,下一輪選舉前,檢討鄉郊選舉的程序和安排。

總結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向議員推薦盡早通過本條例草案。

二○○二年十月九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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