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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求職教師的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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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的答覆:

問題:

  據悉,一些資助學校在招聘教師時,把信奉某種宗教列為入職條件之一,或有優先考慮信奉辦學團體所屬宗教的求職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有關當局有否接獲針對上述做法的投訴;若有,共接獲多少宗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查明屬實,及

(二)當局有否採取措施,禁止資助學校在聘請教師時歧視不同信仰的人士;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基於宗教信仰自由及校本管理的精神,資助學校可制訂符合其宗教信仰的辦學理念,及舉辦各類學校活動,其中包括宗教活動。

  在過去5年,民政事務局接獲有關學校將宗教信仰列為入職或優先錄用條件的投訴及轉介個案共有五宗。其中兩宗礙於缺乏投訴對象或詳細資料,致未能展開調查;兩宗只涉及招聘廣告要求應聘人士的履歷列明宗教信仰,而沒有提及將宗教信仰列為入職或優先錄用的條件,由於有關資料只供校方作參考,所以沒有進一步調查;另外一宗是民政事務局在本年八月底接獲的轉介個案,涉及過去7年間約十多間資助學校在報章刊登的招聘教職員及校長廣告,現已交由教育署進行跟進工作。有關這宗投訴的廣告顯示,其中大部份學校的招聘廣告,只要求應聘人士的履歷列明宗教信仰;另有四間學校的廣告列明,信奉某種宗教為入職或優先錄用的條件;及有兩項廣告是聘用具有宗教信仰的校長。教育署從學校獲得的初步回應顯示,這些學校需要聘用具宗教信仰的教職員帶領其校內宗教活動。教育署會繼續跟進調查。

(二)一向以來,教育署要求資助學校在聘用教職員時,應符合公平和公開的原則,並須按有關法例、守則,以及教育署的通告制訂清晰的人事政策及程序。在甄選員工方面,教育署制訂的《學校行政手冊》已明確規定資助學校在招聘員工廣告上所載的資料,不應存有任何形式的歧視,而評審標準亦應以申請人是否符合有關工作的要求為基礎。至於教學人員,校方應優先聘用具備專業資歷的人士。此外,教育署在《消除一切形式歧視》的行政通告中,也提醒學校應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其中亦包括宗教歧視,以提倡公正及平等的理念。遇有個別可能涉及歧視的個案時,教育署會根據有關法例及指引,對個案進行調查、評估和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學校按照公平和公開的原則聘用教職員。至於個案涉及宗教信仰取向時,也須顧及學校進行各類活動(包括宗教活動)時所需的人力及專長。

二○○二年十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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