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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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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九月二十四日)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道義上及法律上的責任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葉劉淑儀在記者會公布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時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目的是保障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和國家安全。

  她說:「每個國家都有法律保障這些基本的國家利益,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肯定有責任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

  葉劉淑儀強調,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就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自行立法」,這就是說內地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不會伸延至本港。香港特區政府可因應基本法的需要、對國家安全要求的評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類似的法例,來制訂立法建議。將來制定法例的模式,最終將由香港特區立法會決定。

  她指出:「第二十三條列出的罪行屬於針對國家罪行。鑑於這些罪行對國家的基本安全可造成的威脅,故屬極度嚴重罪行。」

  「葉太解釋,正因如此,縱使這些罪行很少發生,差不多所有國家都有法例將這些罪行刑事化。」

  葉劉淑儀補充說:「由於這些罪行很少發生,普通市民涉及干犯此等罪行的機會很微。因此,很少人是會因對禁止可破壞國家安全的活動進行立法而受影響。」

  對於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可能對現行權利和自由帶來負面影響的關注,葉劉淑儀指出很多國家,包括最自由的民主政體,都有法例阻嚇及懲罰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而這些法例並沒有被指違反基本的權利和自由。

  她強調:「我們已仔細研究內地及海外禁止《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針對的活動的相類法例,我們有信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能夠制定既可保障國家安全,而又不會削弱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法例。」

  她說:「在制定建議以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時,政府決定盡量利用現行條例,並確保其所有建議能符合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現時香港人享有的權利、自由及生活方式將不致因實施這些建議而受影響。」

叛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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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劉淑儀在闡釋立法建議時說,叛國指聯同外敵背叛祖國。叛國罪在十四世紀時已經在普通法制度中出現。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已經涵蓋了叛國罪,但當中包含了很多不合時宜的封建元素,例如把攻擊君主等同於叛國行為,這些均需要刪除。

  她說:「我們建議更新和改善《刑事罪行條例》第一部份有關叛逆的條文,即把實質罪行規限於與外國人聯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動戰爭;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以任何形式協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公敵。」

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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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劉淑儀說:「雖然現時香港特區法律中並沒有『分裂國家』或『顛覆』的特定罪行,然而這些概念已涵括在現時的叛國罪行內。」

  「我們將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的原素從現有的叛逆罪條款中分出來,再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將它們訂為特定罪行。」

  「我們建議將分裂國家的特定罪行的定義,定為以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行使主權,即屬犯罪。」

  「我們建議界定的顛覆罪,是以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a)脅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b)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廢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即屬犯罪。」

  葉劉淑儀說,這些罪行的建議定義均非常嚴謹,避免引起抵觸基本人權和自由的疑慮,特別是有關言論自由方面。

  她說:「簡單而言,要構成分裂國家或顛覆罪行,必須具備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威脅作出嚴重非法性質的行動的條件。」

煽動叛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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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劉淑儀說:「我們建議把現行煽動叛亂罪的涵蓋範圍收窄為—

(a)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等實質罪行;或

(b)煽動他人引起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的穩定。

  葉太說:「我們亦會收窄煽動刊物的定義。只有當刊物可能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等實質罪行時,才會被視為煽動刊物。」

  她強調:「純粹發表意見,或就別人的意見或行為作出報道或評論,均不會被列為刑事罪行;除非這些意見、報道或評論煽動他人發動戰爭、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或煽動他人引起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達到損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竊取國家機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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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認為,須禁止屬於竊取國家機密項下的活動,已包括在現行《官方機密條例》內。《官方機密條例》已有條文將諜報活動及非法披露官方資料訂為罪行。

  她說:「我們建議利用《官方機密條例》現有的條文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我們可以就此利用現行『諜報活動』罪行,該罪行牽涉取得對敵人有用且損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的安全或利益的資料。」

  「關於非法披露,我們亦會沿用現有的《官方機密條例》的條款。根據該條例,只有四種類別的資料是受保護的資料,即保安及情報資料、防務資料、有關國際關係的資料以及有關犯罪和刑事調查的資料。我們建議只加入一類新的受保護資料,即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關係的資料。」

  「我們另一建議修訂是把未經授權,對不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取得的受保護資料作出未經授權及具損害性的披露的行為列為罪行。」

外國政治性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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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亦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在訂出建議落實這些條款時,政府已考慮到「政治團體」、「外國政治性組織」以及「聯繫」的定義均已包括在《社團條例》內。

  葉劉淑儀說:「政府建議採用現行定義,只將那些真正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政治行為刑事化,即是涉及干犯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竊取國家機密等罪行的活動。」

  「政府注意到,破壞國家安全的活動、例如叛國或分裂國家,很少是由個人單獨行動。很多時候是涉及有組織活動。為阻止組織對國家安全構成真正威脅的活動,我們建議在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準則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禁制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惟須符合下列任何一種情況—

(a)該組織的目的或其中一個目的,是從事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諜報罪的行為;或

(b)該組織已經作出、或企圖作出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諜報罪的行為;或

(c)該組織從屬於中央根據國家法律,以其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在內地被取締的任何內地組織。

  現行社團條例已授權予社團事務主任或保安局局長類似的權力,即可以國家安全為理由拒絕為任何社團登記,或豁免該社團登記、取消該社團登記或禁制該社團運作。

  政府從未運用這些權力,但它們是對防止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活動非常重要的保障。政府建議將類似權力,即以國家安全為理由禁制團體的權力,賦予保安局局長。

  就禁制某組織或宣布某組織為非法組織的決定,會訂定相應的上訴程序。為確保公平,有關程序應分為兩個層面,首先,有關事實的論點可向獨立的審裁處提出上訴;其次,有關法律的論點則可向法院提出上訴。

  葉劉淑儀說:「我們建議把組織或支援被禁制組織的活動,以及管理這些組織或身為其幹事,列為罪行。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的準則的情況下,任何與被禁制組織有聯繫的組織,均可被宣布為非法組織。」

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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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必須充分考慮到科技發展以及日益方便的通訊,對域外行為可能帶來的影響。

  葉劉淑儀說:「概括來說,我們建議僅在香港以外作出的罪行與香港特區有充分關連的情況下,才行使司法管轄權;即是指有關的作為是由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在海外作出;或有關的行為與香港特區有特定的『連繫』,例如部分或所有作為在香港特區進行或有關人士有意在香港干犯有關罪行。」

  目前,根據《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461章),如在與香港特區有特定連繫的情況下,香港特區法院已對多項有關欺詐和不誠實的罪行有司法管轄權,即使這些罪行並非在香港發生。

 她說:「要應付涉及國家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利益的威脅,我們必須擁有有效的調查權力。我們建議增加特別的權力,以處理第二十三條所指的較嚴重罪行。」

  葉劉淑儀總結時說,政府是建基於現行的法例和依照已確立的普通法及國際人權原則去制定執行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

  她說:「我們大部份的建議都是建基於現行法律,只加入了很少新的罪行。在制定建議的時候,我們一直堅守必須合乎需要及相稱的原則。」

  「我希望社會人士能以客觀、理性和冷靜的態度去研究政府的立法建議。」

  諮詢期將於十二月二十四日完結。市民可以到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有關的諮詢文件,亦可到保安局的網頁:http://www.info.gov.hk/sb或政府資訊中心網頁:http://www.gov.hk/tc/residents/下載。

  列舉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已採納的相關法例的附表,可於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209/24/annex-c.doc網頁下載。

  市民如有意見,可郵寄到保安局位於中環下亞厘畢道中區政府合署東座六字樓的辦公室,或傳真至2521 2848或電郵到bl23@sb.gov.hk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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