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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贍養費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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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靄儀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二零零二年五月裁定,雖然一名上訴人正在按照法庭命令每月向其前妻支付贍養費,但他不可享有「已婚人士免稅額」,因為「前妻」不屬《稅務條例》中「配偶」一詞的定義範圍。然而,法庭在作出該項裁決時,評論「現行法例所造成的情況似乎並不公平合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會否因應法庭作出的評論,考慮修訂《稅務條例》,容許正在按照法庭命令支付贍養費予前配偶的納稅人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或提供其他稅務寬免,例如引入贍養費免稅額;若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首先,我多謝吳議員的提問,給予政府解釋贍養費免稅額政策的機會。

(一)香港的稅務政策,會因納稅人需供養親屬而給予稅務寬減。親屬是指與納稅人有血緣關係的人士,或在法律上與納稅人有親屬關係的人士。例子包括納稅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弟姊妹等。

  「配偶」的定義是丈夫或妻子。已經分居的丈夫與妻子如仍未正式離婚,則納稅人仍可就供養或經濟上支持分居配偶所作的支出,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夫婦正式離婚以後,雖然納稅人不可以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但前任配偶所收取的贍養費是免稅的。而且納稅人仍然可以就供養子女所作出的支出,繼續申索子女免稅額。

(二)上訴法庭曾就一個案的判決中,指出某些海外地方如英國,有提供稅務優惠予贍養費方面的支出;並指出香港不容許支付給前配偶的贍養費免稅,似乎並不公平合理。不過我想指出,英國有關給予贍養費稅務優惠的這項規定,已在二零零零年四月更改。現時,除了極少數年老人士外,英國政府已再沒有給予離婚人士任何贍養費方面的稅務寬免;而保留了前配偶所收到的贍養費可免稅的安排。其他地方,例如澳洲和新西蘭也是沿用這個制度的。

(三)我知悉現時有前配偶未按法庭命令支付贍養費或拖延支付贍養費的情況。但有效解決這問題的方法並不在給予贍養費免稅額。事實上,離婚人士拖欠贍養費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本身的經濟問題、失業和前配偶的關係惡劣等。即使給予他們贍養費免稅額,亦對事情無幫助。

  至於那些未有被法庭裁定須支付贍養費的人士,即使享有免稅額,因為所得的稅務寬免必定少於所需要支付的贍養費,他們很可能不會純綷因為有免稅額而支付贍養費。至於那些無須納稅或正按標準稅率交稅的人士,更不會受惠於這項免稅額。

(四)此外,給予贍養費免稅額,亦涉及執行上的困難。要防止雙重扣減,及核實某人是否曾向另一人支付某數目的贍養費,所涉及行政程序非常繁複,難以有效實行,可能被濫用。

(五)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我們鼓勵市民履行他們的責任,照顧他們的前配偶,但我們認為透過稅務優惠去達至目標並不恰當亦不會奏效。

二○○二年七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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