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2002年僱員補償援助(修訂)條例》今日(六月二十八日)於憲報刊登,推出改革方案以保障因工受傷的僱員或需協助的僱主。
僱員補償援助計劃自一九九六至九七年以來,每年均出現赤字,改革可使該計劃長遠的財政狀況回穩。
政府發言人解釋說:「改革方案包括發放濟助付款以取代有關普通法損害賠償方面的援助。」
他續說:「濟助付款如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援助計劃會一次過全數發放。濟助付款如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計劃會先發放一百五十萬元的初期付款,然後發放每月付款,數額是工人遭遇意外時的工資或一萬元,以較高者為準。」
「此外,如法庭裁定嚴重受傷的僱員應得到長期受他人照顧的開支賠償,該僱員可每月額外獲得一萬元的補助。」
「僱員補償援助計劃會一直支付這額外款項,直至該僱員去世或所有的濟助付款已全數發放為止,兩者以較先者為準。」
發言人警告說:「為防止僱主逃避購買僱員補償保險的責任,如僱主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有關條文,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繳交附加費,數額是該僱主在違例後投購保險時所繳交予管理局的徵款的三倍。」
「如僱主在兩年內再次違反強制保險條文,則他們須繳付雙倍的附加費。」
「另一項主要修訂是僱員補償保險費徵款率將由百分之五點三提高至百分之六點三。」
其他修訂包括:
* 授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在索償訴訟中向法院申請加入為訴訟的一方,並就申索作出抗辯,以保障基金的利益。
* 任何人如欲向基金管理局申請援助,在向僱主或任何人士提出訴訟時,須通知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以上所有措施將於七月一日起生效。
修訂條例亦包括撤消有關承保人無力償債方面的條文。但該項修訂會在另一個處理日後僱員補償承保人無力償債個案的補償基金成立後才生效。
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