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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道路安全,法例規定由二○○二年七月一日起,駕車人士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必須亮著車頭大燈;而電單車在任何時間行車時必須亮著車頭大燈。
運輸署工程師邱國鼎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簡報會上闡釋實施上述法例的2002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和2002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規例。
邱國鼎說:「有關修訂明確規定駕車人士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必須亮著車頭大燈,目的是使他們在黑暗環境下更加清晰;並能同時讓其他道路使用者更容易看見他們所駕駛的車輛。」
現行法例已規定汽車司機在黑夜時間(包括黃昏及黎明)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必須亮起車頭和車尾燈,但法例所界定的車頭燈包括小前燈和車頭大燈。
邱國鼎說:「有些司機,尤其是商用車輛的司機,在晚上往往只亮起小前燈。」
「這種做法從道路安全的角度而言極為不適當,曾有投訴指部分車輛的司機在夜間不亮著車頭大燈,以致別人難以看見他們所駕駛的車輛。」
他表示,政府曾分析在夜間涉及傷亡意外的肇事車輛,結果顯示只亮著小前燈的車輛所涉及的意外數目顯著增加,由一九九七年的四十八宗上升至二零零一年的一百四十二宗。
他說:「此外,不少已發展國家如澳洲、美國及星加坡,均已立法規定在黑夜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車輛必須亮著車頭大燈。此次修例可令本港的法例跟海外國家普遍做法一致。」
電單車方面,邱國鼎指出,由於電單車體積較小,在車流中並不顯眼,因此應予以特別考慮。
他說:「為了提升道路安全,法例的修訂進一步訂明電單車駕駛者必須在行車時一直亮著車頭大燈。」
關於使用危險警告燈規例的修訂,由七月一日開始,若其車輛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可能造成危險,無論該車輛是停留不動或在行駛中,司機必須亮起危險警告燈;若其車輛在快速公路或在速度限制超過每小時五十公里的道路上發生故障,或因緊急理由而須停車時,司機亦必須亮起危險警告燈。
邱國鼎說:「在現行法例下,任何人不得亮著車輛危險警告燈,除非該車輛當時在道路上停留不動,且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可能造成危險。」
「很多駕駛者都習慣當他們的車輛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可能造成危險時,例如當泊車或由於前面擠塞而需要突然減速,亮起危險警告燈。」
「在此情況下使用危險警告燈,從安全角度而言是值得鼓勵,但這種做法違反現行法例。」
他表示,道路安全議會因此建議刪除有關規例中車輛須在“停留不動”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危險警告燈的要求,容許司機在有需要時適當地使用警告燈,以警告尾隨車輛的司機及早減慢速度。
任何人違反經修訂的規例,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邱國鼎補充說,警方就經修訂規例執法時,將沒有任何寬限期。
市民如對使用車燈有任何查詢,可致電運輸署熱線二八零四 二六零零或政府熱線一八二三,亦可從運輸署網頁http://www.info.gov.hk/td瀏覽更多資料。
完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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