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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七題:內河貨運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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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經濟局局長李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經營屯門內河貨運碼頭的香港內河碼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批地條款,在該碼頭兼營遠洋輪船貨物起卸業務,而港口及航運局亦已發出最後通知,限令該公司終止這些業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港口及航運局給予該公司終止有關業務的限期及該項通知的詳情;

(二) 直到目前為止,該公司是否已終止這些業務;

(三) 當局會否就該公司違反批地條款規定考慮對該公司採取法律行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理由為何;

(四) 該批地條款有否就違反條文的規定訂明罰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 當局有否評估該公司經營這些業務對整體遠洋輪船貨運業有甚麼影響,以及有否對其他合法經營者構成不公平的情況?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陳偉業議員的提問,我綜合答覆如下:

  有關當局已在本年初去信香港內河碼頭有限公司,我們現正徵詢法律意見,同時也在密切留意他們的運作。我們會在取得法律意見後,考慮如何處理這個案。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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