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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醫管局採購藥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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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吳亮星議員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壎芮盓Q局局長楊永L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採購藥物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醫管局在過去3年,每年用於採購藥物的開支當中,內地製造的藥物所佔的金額及百分比;這些內地製造的藥物與外國製造的同類藥物的平均單位價格分別為何;及

(二) 在確保藥物符合療效與安全要求,以及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原則下,醫管局有否制定政策,盡量從藥物價格較廉宜的國家或地區採購藥物,並就此訂定具體的採購指引;若有,有關政策及指引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目前,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採購的內地製造藥物都屬於非專利藥物(即可由多個供應商提供的藥物)。(醫管局購買的另一組別藥物,主要是由單一供應商提供並受專利權保護的藥物。)所有可由多個供應商提供的藥物均是經競投方式購買,以期購得最高成本效益的藥物。用於購買可由多個供應商提供的藥物的開支大約佔醫管局總藥物開支的三分之一。在過去三年,醫管局每年用於採購內地製造藥物的開支,以及這些開支佔醫管局總藥物開支和該局用於購買可由多個供應商提供的藥物開支的百分比列於表一

醫管局只備有參與競投公司的藥物投標價格資料。現把二零零二年最近一次招標中,幾種常用藥物的投標價表列於表二

(二) 醫管局採用“香港公營醫療服務對可由多個供應商提供的藥品(非專利藥品)的採購政策”,規定公營醫療機構(即醫管局和壎芵p)擬選用的每一種藥物都必須在品質、安全和療效方面符合所需標準。有關政策訂明標準和規定,以評審壎芵p和醫管局使用由新供應商提供的"可由多個供應商提供"的藥物,包括要求製藥商、藥物和供應商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醫管局主要是經競投程序採購藥物,而在競投程序中,藥物的原產地並非考慮因素。為確保能透過有效、公平和具競爭性的制度而購得最高成本效益的商品和服務,醫管局已訂定採購政策,並在其《採購及物料管理手冊》中清楚載明有關的規定、行政指引和採購程序指引。此外,在採購超過400,000特別提款權的貨品和服務時,醫管局亦須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採購協定》。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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