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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與收債活動有關的刑事罪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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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銀行往往聘用代收債款公司(俗稱“收數公司”)追收樓宇按揭貸款、信用卡及其他債務欠款。本人接獲不少市民投訴,指這些收數公司的收數活動令他們情緒受到困擾,甚至萌生自殺念頭。雖然銀行聘用收數公司或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欠款並不違法,但此舉卻令事主造成沉重之心理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市民就收數公司的滋擾行為向警方舉報的案件數字;

(二)有否具體措施監管收數公司,並禁止滋擾性的追債手法,以減少對債務人造成的騷擾;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措施鼓勵銀行盡量與債務人商討如何解決拖欠債務還款的問題,例如進行債務重組或延長還款期,以避免訴諸法律或聘用收數公司?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過去兩年,與收債活動有關的刑事罪行案件(包括刑事毀壞,恐嚇及傷人等)及被捕人數之數字為:

                2000年     2001年

                ─────     ─────

       報案數字     2 498     1 959

       被捕人數       327       328

  同期,警方收到因收債活動而引起的非刑事滋擾行為數字為:

                2000年     2001年

                ─────     ─────

       電話滋擾     3 157     4 793

       上門滋擾     2 446     4 188

  現有統計方法未有區分該等滋擾行為是由收數公司,債權人或其他人士所引起。

(二)目前的刑事法律已經有足夠條文對付收數公司的各種不法手段。舉例來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收數人如採取恐嚇手段收數,將會被檢控。

  由於公眾對此事深表關注,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1998年成立了一個小組委員會,專責研究現行法律是否足夠,以及提出適當的法律改革建議。小組委員會在2000年7月發表《規管收債手法諮詢文件》,建議多項措施對付這個問題。小組委員會現正因應接獲的意見檢討有關建議,待工作完成後,即會發表最後報告。屆時政府會按法改會的研究結果,考慮應否制定法例,以規管收數公司的活動和收數手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亦明白公眾關注認可機構追收欠款的過程可能涉及不當手法。《銀行營運守則》內第5章「追討貸款及墊款」載列有關認可機構在追討債項時,應遵守的良好經營手法。金管局於2001年對《銀行營運守則》進行檢討時,已加強有關條文,列明認可機構應規定收數公司,不得採取騷擾性或不正當的收數手段。同時,亦要求認可機構具備有適當的制度及程序,監察收數公司的表現,如得悉收數公司有任何不可接受的行為或違反合約訂明的承諾,應考慮是否要終止與這家公司的關係。

(三)銀行與債務人商討為有助償還貸款,而可能採取的付款安排,是銀行的商業決定,銀行一般樂意與出現財務問題的債務人商量有關債務重組或延長還款期的可能。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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