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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元朗「冠暉大酒樓」今天(六月十八日)停業,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得悉有人指稱這是因為申請酒牌多月未獲批准,而不能接辦酒席生意所致。
食環署發言人說:「我們不能同意這個說法。」
他說:「第一,縱使該酒樓沒有酒牌,由於酒席顧客很多情況都是自備洋酒,故酒樓接辦酒席不是問題。」
「第二,事實上,該食肆在一星期前,仍來信本署申領酒牌。在獲悉其突然停業後,本署隨即聯絡申請人,而她明確要求本署繼續將她的申請如期呈交酒牌局審議。故本署相信她是有意在上址繼續經營食肆。」
發言人強調,目前絕大部分酒樓申領酒牌所需時間約為兩個月,今次這個申請耗時多月,是因其有十分特殊的背景,與一般審批酒牌的程序無關。
他說:「位於元朗合益路三十三號的「冠暉大酒樓」持有普通食肆牌照,並曾經持有附加跳舞批註的酒牌,其一樓經營普通中式酒樓,二樓則經營卡拉OK。」
「在二○○一年四月,酒牌局拒絕當時的酒牌持牌人續牌和更改業務性質的申請,原因是其多次違反酒牌持牌條件,包括卡拉OK人客超逾批准人數和警方在巡查處所時發現毒品。自始,該食肆不得售賣酒類飲品,但仍可經營食肆生意。」
「該酒牌持牌人曾於二○○一年六月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上訴。經聆訊後,上訴委員會決定該處所的一樓酒樓部分可以保留酒牌,惟同意取消二樓卡拉OK部分的酒牌。持牌人不接受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章)第19(1)(b)條的規定,前酒牌持牌人或其代表不得在酒牌申請被拒之日起計十二個月內,為同一處所申請酒牌。」
「本署酒牌辦事處於二○○一年九月收到一名女士就該處所申領酒牌。由於有關酒牌申請是在上次被拒續牌後之五個月內提出,根據前述法例本署必須先確定申請人是否代表前持牌人,才可繼續處理她的酒牌申請。辦事處遂於同月去信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文件,以證實她並非前持牌人的代表。」
「申請人於二○○一年十月向酒牌辦事處提交所需資料。經查核後,因無證據顯示她與前酒牌持牌人有關,酒牌辦事處於二○○二年一月接受是項申請,並按照一貫酒牌申請程序,要求申請人在本地報章刊登有關公告。本署亦將她的申請轉交警務處及元朗民政事務處,徵詢他們的意見。結果,警方提出反對,認為上址兩層樓宇應分開申請酒牌,而民政事務處則回覆有區議員反對二樓的酒牌申請。」
「酒牌辦事處於是將反對意見通知申請人,其後收到申請人六月十二日的來信,表示決定只為上述樓宇一樓申領酒牌。由於有關部門並不反對一樓酒樓部分的酒牌申請,酒牌辦事處已安排她的個案在六月二十五日呈交酒牌局審議。」
完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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