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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與爆炸品有關的罪行可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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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今日(六月十四日)提出警告,任何人如觸犯與爆炸品有關的罪行而被定罪可被重罰。

  警方是繼昨日(六月十三日)在沙田馬場發現爆炸品的事件而作上述警告。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非法及惡意藉任何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損害,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根據同一條例,任何人製造或管有爆炸品,除非他能證明他是為合法目的而製造或管有該爆炸品,否則一經定罪,亦可被判處監禁十四年。

  此外,《侵害人身罪條例》亦列明,任何人藉火藥或其他爆炸品的爆炸非法及惡意使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六號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五)

晚上七時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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