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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靄儀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口頭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有多間代辦意外事故索償事宜的公司相繼成立,這些公司以“不成功便不收費”的方式經營,與申索人簽訂合約,代聘律師並負責有關費用。倘若其後有關的民事訴訟敗訴,申索人無須負擔任何費用,若然勝訴,則這些公司會攤分申索人所得賠償金的兩至三成。據悉,這類公司的主要服務對象是既不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又不能負擔高昂法律費用的市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留意到這類公司日漸增多,並且採取跟進行動,以了解其運作方式,包括其經營方式是否合法;
(二) 有何措施提醒申索人在簽訂合約委聘這類公司代辦索償事宜前須注意的事項;及
(三) 有否評估這類公司日漸增多是否反映現行的法援計劃有問題,當中“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申請資格是否過嚴,以致大部分市民由於不符合資格,雖然明知此類公司所攤分賠償金的比率較法援計劃高,仍要委聘這類公司;以及會否因而檢討其法援政策?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知悉在過去數年,有數個組織曾以廣告宣傳其提供如問題內所指的服務。律政司已研究過這類服務的合法性。《法律執業者條例》和普通法訂明的某些罪行,以及某些關乎法律專業操守的規則,都與這類組織有關。不過,非執業律師可在交通事故索償方面提供某類服務,甚至採用視乎結果收費的形式,而不會違反有關規定。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消費者委員會或律政司已就一些曾作廣告宣傳的服務採取行動,以了解其營辦方式。再者,香港律師會最近也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更全面地研究這類組織的活動,而消費者委員會亦已就問題進行了初步研究。
(二) 政府並不察覺現時有任何特別措施,提醒申請人在簽訂問題所指的合約前須注意的事項。不過,香港律師會的工作小組和消費者委員會現正考慮是否需要有這類措施,律政司會與他們聯絡,了解這方面的未來發展。
(三) 我們的法律援助政策,是要確保有合理理由在香港法院採取法律行動的人士,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為實行這項政策,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資格審查及案情審查,才可獲得法律援助。
現時,申請人每年的財務資源如不超過169,700元,便符合資格,按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在二零零零年七月,我們透過調整可扣除豁免額,令本港符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的家庭所佔的百分比,由原來的48%增至58%,現時約有一百萬個中低收入家庭,符合資格申請法援。
除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外,法律援助署亦推行一項「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的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為財務資源超過普通計劃限額但又不超過471,600元的申請人士提供民事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旨在提供法律援助予一些涉及對於個人,而非商業機構,造成顯著傷害或不公正,而應優先以公帑協助訴訟的個案。為了維持輔助計劃在財政上可以自給,我們必須將計劃規限於有相當大機會索回賠償的金錢索償。
輔助計劃提供法律援助予索償額可能超過港幣六萬元的個案,包括人身傷亡、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申索。計劃亦適用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而不論索償額數目的補償申索。
在二零零一年,輔助計劃下處理的申請中,因不能通過案情審查而遭拒絕法援的個案佔13.2%,另有3.3%的個案因不能通過經濟資格審查而遭拒絕法援。這些數字並不顯示輔助計劃的申請資格定得過嚴。雖然如此,政府當局已有一套全面的機制及時間表,以檢討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資格上限。這套機制包括:周年檢討,以計及通貨膨脹;每兩年一次的檢討,以同時反映訟費的增減;及每五年一次,就評估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資格準則的檢討。我們相信這些定期檢討,足以確保限額能緊隨經濟現況。
完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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