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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問題:
據報,入境事務處處長於本年初通知警方,經諮詢法律意見後,知悉入境處職員並沒有法定權力在管制站內扣留被法庭或警方通緝的人士,故此決定入境處職員即時停止在管制站內截停或扣留被通緝的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引致入境處處長諮詢法律意見的原因;
(二)引致入境處處長決定即時停止截停或扣留被通緝人士的原因,當中有否包括訴訟個案;該項決定對警方即時以及長遠的人手策劃及調派,以及之前被入境處職員截停或扣留的人士的個案有甚麼影響;及
(三)會否研究修訂法例,賦予入境處職員法定權力可在管制站內截停或扣留被通緝人士?
答覆:
主席:
在回答劉議員質詢的時候,我必須首先解釋入境處在逮捕疑犯或通緝犯和拒絕讓疑犯或通緝犯離境方面的權力。
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 第101條,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被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罪行的人士。故此,入境處人員有權逮捕有合理理由懷疑已犯了可逮捕罪行而被通緝的人士。可逮捕罪行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
至於法庭批准保釋而不准離境的人士,警務人員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K(1)條授權無需手令逮捕及羈留有合理理由相信已違反或相當可能違反保釋條件的人士。
如有被通緝或是受到法庭頒令不准離港的人士在出入境管制站辦理出境手續,入境處人員會馬上通知警方派員到場協助。如確認該人士是受到法庭頒令不准離港的人士,入境處人員一定不會讓他離境,亦會要求警方協助跟進。
對劉議員的各項質詢,現在作答如下 -
(一)所有紀律部隊人員包括入境處,對其前線工作程序不時都會作出檢討、改善,並在有需要時會徵詢法律意見,以確保行動的合法性。
(二)以往,凡遇有被通緝或是受到法庭頒令不准離港的人士辦理出境手續,入境處人員會馬上通知處理該案件的有關人員跟進,再由該人員通知警方派員到場協助。在本年年初,為提升有關行動的效率,凡遇有上述人士辦理出境手續,入境處人員會馬上通知就近警崗派員到場,並同時通知處理該案件的有關人員。由於入境處和警方在執行方面能保持緊密和良好的合作,所以新安排並不會對警方的人手策劃及調派有任何不良影響。新安排亦不會影響入境處之前處理的截停個案。
(三)一如上述,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入境處人員可無需手令而逮捕有合理理由懷疑已犯了可逮捕罪行的人士。此外,根據《入境條例》,入境處人員有權對出境旅客進行出入境檢查。如確認該意圖離境人士是被通緝或是受到法庭頒令不准離港的人士,入境處人員定必不讓有關人士離境。入境處人員亦會馬上要求警方到場。由於警員會在極短時間內到達出入境管制站內之辦事處,故此有關人士不會有機會逃離。現行法規與各執法部門之間的聯絡機制,行之有效,所以我們亦無需要對現行法例作出修訂。
完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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