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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炳章議員的提問及署理房屋局局長鍾麗幗的答覆:
問題:
根據房屋署的政策,在公屋住滿十年的住戶每隔兩年便須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該署自一九八七年起向家庭入息超出限額的住戶徵收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更由一九九六年開始收回那些家庭入息及資產淨值均超出限額的住戶所住的公屋單位。然而,有關住戶如有需要,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暫准證”)在其單位暫住,為期不超過十二個月,但須繳交相等於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有多少住戶須分別繳交倍半或雙倍租金;
(二) 過去三年,有多少住戶須繳交相等於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及有多少公屋單位因住戶的家庭入息及資產淨值超出限額而被收回;及
(三) 有何機制審查或覆檢在公屋住滿十年的住戶所呈交的入息及資產資料,以及就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抽樣調查的個案比率?
答覆:
主席女士:
過去三年(即一九九九/○○至二○○一/○二年),須繳交倍半租金的公屋住戶分別為一萬八千四百六十六個、一萬六千零三十一個及一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個,而須繳交雙倍租金的公屋住戶則分別為五千八百六十個、四千六百零一個及三千五百七十一個。這段期間,共有一千四百一十八個住戶須繳交市值租金。詳情見 附件表一及表二。
過去三年,共有八千三百六十七個須繳交額外租金的住戶遷出其公屋單位,其中有七百五十七個單位是因住戶入息及資產淨值均超出限額而被收回。詳情見附件表三。
至於問題的第三部分,《房屋條例》規定住戶須按房屋委員會的要求申報其家庭總收入與資產詳情。該條例第26(1)(aa)條將蓄意虛報資料列為刑事罪行,可被判罰款及監禁,以收阻嚇作用。為確保住戶申報的資料屬實,房屋署會進行三層審核。首先,各屋h職員會仔細審閱住戶申報的資料,如有需要,會與戶主或其家庭成員會面,核實及補充所填報的資料。完成首階段的工作後,房屋署會針對個別個案,透過翻查例如土地註冊處和運輸署的記錄,核實相關資料及進行家訪。最後,屋h經理會對百分之五只須申報入息的個案以及所有須申報資產的個案進行覆檢。房屋署中央調查小組會協助這階段的工作。
完
二○○二年五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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