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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多次赴港探親(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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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處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四日)說:「繼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郝赤勇局長與入境事務處處長李少光先生於本年一月舉行的工作會晤後所達成的其中一項共識,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於今日公布,為進一步方便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探親,在現有的有效期一個月一次、三個月一次赴港澳地區探親簽注的基礎上,增加有效期三個月多次赴港澳地區探親簽注。持多次探親簽注的內地居民,在首次赴港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可多次往返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

  發言人續說:「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有效三個月多次赴港探親簽注的內地居民,在首次到港日起可獲准以訪客身份逗留三個月,在此期間內,可多次往返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每次進入本港,如通過一般的入境檢查,可獲准再以訪客身份逗留至首次到港日時所給予的逗留期限。」

  發言人並呼籲敗訴的爭取居留權人士應盡快返回內地,再按合法程序申請來港定居或探親。

  自寬限期上月底屆滿至今(四月二十四日),已有超過一百名爭取居留權人士被遣送或自願返回內地。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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