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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方便殘疾人士乘搭的士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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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鍾泰議員的提問及署理運輸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利便殘疾人士在限制區乘搭的士,政府向他們發出《殘疾乘客在限制區上落車證明書》(「證明書」),使接載他們的的士司機不會因在限制區內讓乘客上落而被警方檢控。據報,本港的限制區數目越來越多,而有些的士司機不願在限制區內接載殘疾乘客,以致對他們造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港現時設有多少個限制區;

(二) 「證明書」是否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有效;

(三) 等候載客的的士司機在限制區內不停車接載出示證明書的殘疾人士,是否屬於拒載;若然,有關懲罰為何;及

(四) 有否其他措施幫助殘疾人士在限制區內乘搭的士;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劃設限制區的目的,是維持行車暢順及道路安全,與及方便進行道路工程。劃設限制區必須能夠應付不斷改變的交通情況及不同道路工程的需求。一些限制區為永久性,而另一些則屬於臨時性質。此外,因應交通的情況及需求,限制區可能會覆蓋一小段接近路口的路段,或整個路段。因此,如要計算限制區的數目會有實際困難,而運輸署並無限制區數目的記錄。

《殘疾乘客在限制區上落車證明書》(「證明書」)是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有效的,但在二十四小時生效的限制區及快速公路則除外,因為在這些地方上落車會危及交通安全。

「證明書」方便的士司機在交通情況許可下在限制區內停車,接載出示「證明書」的殘疾乘客。至於的士司機在限制區內不停車接載該等乘客是否屬於拒載,則須視乎實際情況及所有的證據。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的規定,的士司機如無合理辯解,不得故意拒絕租用人的租用。任何人士一經定罪被判觸犯有關條例,可被罰款一萬元及被判監禁六個月。

運輸署有編印各種資料冊,例如的士服務指南和「殘疾人士公共交通指南」等,讓的士司機和殘疾人士更了解使用「證明書」的有關安排。此外,為使的士行業能提供更直接及更佳的服務,運輸署正在可行的情況下,陸續放寬禁止上落客貨區的限制,以及劃設的士上落客點。這些措施能讓殘疾人士更方便乘搭的士。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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